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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意见

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的战略部署,为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服务,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创业、创新,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31号)精神,结合前阶段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综合试点经验,现就深化我市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涉农有效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执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大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服务“三农”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把支持“三农”工作列入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年度考核内容。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涉农贷款增幅要高于当年新增贷款增幅,其中农行*分行、农发行*分行、市商业银行、各农村合作银行在加大涉农有效投入上要勇挑重担,当年新增涉农贷款增幅要高于当年新增贷款增幅5个百分点,2008年涉农贷款余额分别达到255亿元、18亿元、80亿元和425亿元。在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贷款的同时,重点加大农户创业启动资金的贷款,主要解决农民种植业、养殖业、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工业创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今后每年都要保持15%以上的增长,其中各农村合作银行的农户创业启动资金贷款要占到涉农贷款的50%以上。

二、创新涉农贷款的途径和方式。要不断创新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和工具。

1.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建立农户信用机制,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联保贷款,推广普通农户保证贷款。

2.探索农民房权、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各地要根据农民住房特点和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农户经所在村委会确定后,在当地指定的相关部门登记,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贷款。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推广。探索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依法流转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以森林资源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林农直接贷款的比例。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及用于森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竹木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3.降低对“三农”贷款的利率。对农户创业启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实行基准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其中对低收入农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创业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列支。

4.实施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农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标准为:以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实际余额为基数,按农业贷款比上年末净增额的1%比例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包括对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两类,不包括享受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农村企业贷款。

三、深化涉农金融服务管理。稳妥推行信贷人员对辖区范围内农户存贷款“四包一挂钩”制度,即信贷人员全面负责,包农贷的资金组织、发放、管理和本息按期收回,贷款中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经办的信贷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贷人员办理业务要严格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台账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降低信贷门槛,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充分挖掘各金融机构潜在优势,积极发挥点多面广的农村金融网点上大量熟悉当地农户、农民的储蓄人员的作用,培育一批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涉农信贷骨干,完善涉农金融服务网络。

四、积极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做大做强辖内金融机构,壮大支农资金实力。对利用自筹资金发放农户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合作银行,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来绍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有条件的银行要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向县城及中心镇延伸。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强对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工作,增加为农服务的功能与品种。积极开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五、创新农业农村保险服务。加快建立支农贷款保险机制。积极推广为农民创业贷款提供保险服务的“安贷保”等业务。进一步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加大保险费率调整力度。农村住房保险额1.8万元以内的执行国家政策性保险费率,超过1.8万元的商业保险费率由0.2%降至0.08%,并可通过补贴方式,适当减免农户保费,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六、加快农村金融电子化结算步伐。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扩大农民工工资、农村养老保险等代收代付服务范围,方便农民理财。加快“信付通”在专业市场外的推广步伐,为广大农户、家庭工业、农业龙头企业等的资金汇划提供便利。全面开办“贷记卡”业务,增加农民长途贩运、农资采购等临时性融资渠道。根据农民贷款小额、分散的特点,加快推行“小额农贷卡”,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方便农民贷款,减轻农民负担。

七、加大财政支农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支持低收入家庭创业贷款贴息和农民创业启动资金贷款风险补偿。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力度。由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农办、市财政局、*银监分局参与制定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的考核奖励办法。对“三农”贷款前三位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本《意见》的财政支持和补偿、补贴政策,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