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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意见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意见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从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高度,把水土保持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十五”计划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在继续实施*上中游、黄河中上游和全国八片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的同时,又先后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首都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工程、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工程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水利部门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与推行符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的建设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了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与速度,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与建设重点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既要确保生态效益,注重生态环境的改善、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和江河泥沙的减少;又要把解决治理区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改善治理区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加强以水利水保工程为建设重点的综合治理,发挥水利水保工程在生态建设中的基础作用。要切实重视沟道坝系工程、坡面水系工程等水利水保工程建设,将其作为提高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与效益的关键措施,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牧业,退耕还林还草,实现群众增收致富,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三)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土保持措施配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要在对项目区水资源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价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措施配置。植被建设规模的确定,树草种的选择要量水而定,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

(四)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要在继续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把人工治理和依靠生态自我修复有机地结合起来,宜治则治,宜封则封。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综合开发,促进大面积封育保护,实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五)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国家或地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要根据国家、流域或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必须按大的区域或流域组织实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以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工程的示范效益。近期要以*上中游、黄河中上游、珠江上游南北盘江、东北黑土区和长城沿线农牧交错区为重点,搞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要围绕重要水源水库库区、城镇、江河湖库周边等区域优先实施一批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改善人居环境,减少江河泥沙淤积,控制面源污染,保护水资源。

二、前期工作与审批程序

(一)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依次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按小流域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后,即可开工建设。中央已明确投资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应在小流域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按单项工程开展技施(招标)设计,技施(招标)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严格审批程序。投资规模在限额以下的中央项目,各阶段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省级计划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地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必须按照基建程序报批。

(三)前期工作各阶段设计报告,应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编制暂行规定》编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四)项目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并征求所在项目区群众的意见。设计人员要深入基层,广泛听取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成果管护等方面的意见,做到群众对项目有知情权、发言权、建议权,把群众的合理意见吸收到规划设计中去,总结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水土保持特点的群众参与式规划设计模式。

(五)逐步推行水土保持工程师负责人制度。为提高前期工作成果质量,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小流域初步设计报告编制,除要求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外,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水土保持工程师主持编制,实行水土保持工程师负责制。否则,设计报告不予审批。

三、项目建设管理

(一)因地制宜推行基本建设“三项制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资由国家、地方和群众三方筹集,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组织群众结合生产生活活动投工投劳实施,中央投资属补助性质,因此,推行“三制”必须符合水土保持工程的特点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凡是中央投资综合指标超过每平方公里20万元(含2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要全部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应结合项目特点,确定项目法人,明确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地(市)级水利(水务)局、省级水利厅(局)和流域机构可单独或联合组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行招标投标。对全部由中央投资、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的淤地坝、坡面水系、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要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二)逐步推行资金使用报账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要设立专用账户,专人管理。对未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要逐步推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工程开工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先向施工单位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其余部分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资金。

(三)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流域机构、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做好竣工验收工作。要将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与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要根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查验收管理办法与程序,明确责任。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做好基础工作。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要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建立水土保持信息统计制度,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以季报和年报及时向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报告各项工程建设进展。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效益分析评估工作。

四、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

(一)试行群众投工承诺制。为更好地发挥中央补助经费的引导作用,适应国家对农村用工政策改革的形势,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中,应积极试行群众投工投劳承诺制,把国家补助经费同群众投工投劳结合起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拟实施小流域为单元,把项目建设的目标、规模、中央补助投资、所需群众投工及投工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就工程所需投工数量做出承诺。项目区必须有2/3以上群众同意投工投劳,并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水利局做出承诺后,方可立项建设,做到一事一议,不搞强迫命令。对于群众投工实行承诺的方式方法,各地应积极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推行产权确认制。在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或水土保持工程建成后,应按原有土地权属关系及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的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能长期发挥效益。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是否落实,要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特点,一方面要把治理水土流失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结合起来,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另一方面,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求,通过市场机制,选择水平高、技术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或专业队伍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和建设,以确保工程进度快、质量好、成果有人管。对水保大户治理,要在技术上给予指导、政策上给予优惠、资金补助上一视同仁。

(四)坚持国家、地方、群众和其他形式共同投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投入机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土保持的重视,一些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各地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依靠政策,引导和发动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益,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