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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意见

治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意见

全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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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三门峡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建设厅《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对建设领域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推动全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对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自查自纠,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企业经营行为和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得到有效查处。

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自查自纠工作要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与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二是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原则。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

1、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前者主要发生在规划和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等环节上;后者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

2、行政主体: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自查自纠五类行为。一是建筑、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中以各种名义支付的中介费行为;二是建设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年审等行政审批中收受财务和吃请行为;三是公用事业部门(供水、供气、供暖、市政建设)在设备、耗材等购物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务、回扣或提成行为;四是建设服务窗口部门,不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收费服务标准收受服务对象的财务和吃请行为;五是建设行政执罚部门和人员接受执罚对象的财务和吃请行为。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5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对照检查。5月10日至8月10日。各有关单位相对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1、征求意见(5月10日至6月20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深刻剖析(6月20日至7月10日)。各有关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的经营观念和行为。要做好三查: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帐外帐、帐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3、梳理问题(7月11日至8月10日)。把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第二阶段:整改落实。8月11日至10月20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紧密配合。

1、扎实进行整改(8月11日至9月10日)。各有关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的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

2、制定整改措施(9月10日至9月30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科室要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3、梳理整改情况(10月1日至10月20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四、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

1、突出抓好五个环节。一是要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建设系统中的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了解本系统商业贿赂诱发的原因和相关的信息,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一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三是要对查找出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四是要切实抓好整改,各单位、各科室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五是要强化督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份,对各县(市)建设局和建委机关重点科室进行检查,听取汇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8月份,对省辖市建设主管委局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2、认真抓好重点部门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建委建管科、城建科要对所负责的部门和行业如何自查自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并与6月15日前上报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3、认真查办案件。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一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治理商业贿赂不搞群众运动,但要紧紧依靠群众。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好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人也要据实进行举报。二要正确把握政策和使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脏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从严查处。三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审计、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4、建立联系点制度。市建委已确定了八个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推动开展工作。各单位也要建立联系点制度。确定的八个联系点单位为:城建监察科、公交公司、规划科、审批中心、城建科、自来水公司、建管科、交易中心。

5、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各县(市)建设局、委机关有重点治理任务的科室,每月下旬要向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建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整理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经验,相互交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