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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景观街道建设工作计划

城区景观街道建设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景观街区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调动驻区单位、商户参与城市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景观街区建设的改造进度,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比、学、赶、超”的整治高潮,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自主改造”的原则,由政府统一策划、规划,沿线产权单位、商户自主完成改造(整治)任务。

在资金的投入上坚持以下原则:

1、对于盈利性单位、企业,改造经费由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2、对于非盈利性、经济困难的单位、商户,政府给予适度补贴;

3、对于难度大,进度快,提前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政府将给予奖励。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按照《区城市景观街区建设工作方案》要求,以全区市政道路为载体,从规划设计、拆除整治、新建改建和精细管理四个层次,对城市立面、平面、空间进行全面改造和提升。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商户均适用于本办法。

1、积极配合、参与并实施区景观街区立面改造的单位和商户;

2、严格按照区景观建设立面改造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自主对沿街低层、多层建筑平屋顶改坡屋顶,对建筑立面进行粉刷、清洗、改造,对主要建筑物进行亮化,对广告牌匾进行拆除更换,对沿街围墙、

绿化等工程进行改造的单位和商户;

第五条对已列入小寨商圈和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扶持办法

第六条建筑物立面装修、围墙改造扶持办法

1、对积极进行建筑物立面装修或围墙改造,并自行委托设计的单位和商户,规划分局、设计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面装修、围墙改造效果图和施工图的审定工作,并进行现场指导;

2、各街办指派专人,协助沿线单位、商户免费为其办理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门头牌匾改造扶持办法

1、对积极参与景观街区建设工作改建、新建的门头牌匾,区执法局免费为商户办理审批手续;

2、对不符合《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门头牌匾,因城市景观建设需要拆除的,若商户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将免于处罚;

3、对配合景观街区建设的商户,区执法局将在年终评选文明经营户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广告拆除扶持办法

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影响市容市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设置不规范的各类沿街广告和招牌的广告公司,若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将免于处罚;

2、对于已审批过的户外广告,若能服从城市建设大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拆除的广告公司,区执法局将在今后市政广告招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建筑垃圾清理扶持办法

因城市景观街区建设产生的垃圾,区市容局免收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协调清运车辆及时清运。

第四章补贴办法

第十条拆除沿街建(构)筑物补贴办法

1、对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未规定期限但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2、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3、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合法建筑,按照国务院、省、市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立面装修、围墙改造补贴办法

按景观规划设计方案,由产权单位、商户自主对影响市容景观的外立面进行粉饰、对房屋天面进行绿化或屋顶改造、对沿街围墙进行改造的补贴办法:

1、对盈利性单位、企业,改造经费由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2、对非盈利性、经济困难的单位、企业,按外墙表面面积给予5%—10%的补贴;

3、对沿街商户,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装修(或清洗),给予外立面改造工程补助。

第十二条门头牌匾补贴办法

严格按照景观规划设计方案,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更换门头牌匾的商户,给予总造价10%—20%的补贴。

第十三条拆墙透绿、绿地广场建设补贴办法

1、拆墙透绿:根据项目配套绿化实施情况每平方米补助50—150元。(拆墙透绿项目透景墙内绿化宽度3—6米,每平方米补助50元;绿化宽度6米以上补助150元/平方米。拆迁透绿实施方案须报市建委审批通过)。

2、绿地广场建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设计方案经审定,纳入城市小绿地广场建设项目,每平方米补助150元。

第十四条线缆落地补贴办法

凡积极配合政府进行电力线缆落地的产权单位、住户,按支线建设费用总造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法建筑和超期临建拆除,区政府将结合拆除工程量大小,给予街办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凡积极配合景观改造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提前自行组织完成立面改造工程的盈利性单位、企业负责人,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积极配合景观街区建设的文化、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产权单位,参照《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寨商圈开发改造工作扶持办法》第四章第七条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