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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效能建设经济发展计划

民政局效能建设经济发展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2009年全省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精神,加强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更好地为衡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2009年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安排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9年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深化蔓延的严峻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是我市面临经济转型、蕴含重大发展机遇的重要一年。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省“一化三基”战略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年、企业服务年|”要求,以机关效能建设为龙头,以有效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强化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全面规范行政行为,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创建良好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和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抓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抓工作落实,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县要建立和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宣传制度、内部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将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列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将各级领导干部抓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入干部考核、考察之中,工作不落实的不得评先评优或提拔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各单位)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促各级行政部门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切实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程序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抓好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督落实工作。督促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时清理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下发文件公布实施。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取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备案等方式变相恢复或违法违规新设许可项目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开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年内要组织开展一、二次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各部门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落实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以及决策后的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环保、安监、建设、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和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特别是要提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事效率,切实解决政务服务中心“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除特别复杂难办项目外,各部门在办理审批项目时,要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缩短三分之一以上期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市直相关部门)

(五)切实减少行政执法检查。今年要在落实《同城一家检查制度》的基础上,推行行政执法检查预批备案制度,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职能部门到企业检查要上报检查计划,并经审查后才能到企业进行检查,将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的项目和次数纳入预批许可范围,对超计划的检查项目要实行预审批。同时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执法人员到企业首次检查时,应以教育和帮助企业改正为主,严格实行《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同时,在企业“特别保护期”内,要严格执行对企业实施“特别保护期”相关政策制度。(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今年我市将按照上级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在市直部分单位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阶次处罚试点工作。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原则,通过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幅度,依法、科学设置行政处罚程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标准,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七)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服务性收费。按照上级要求,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税外负担。凡省里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我市原则上予以取消,对所有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汇编成册,向全社会进行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要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降低标准收取,属于自由裁量情形的,一律按规定幅度的下限收取。同时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治理乱收费,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纠正政府部门非法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活动等行为,探索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收费管理、诚信监督等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八)深化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制度,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公开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要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功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从办公场地、人员配备、运行经费等方面保障政务中心高效运行。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将政务服务中心建成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政务、信息、电子监察、行政投诉受理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年内要建成运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九)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企业服务年”活动,调研企情、广泛走访和听取企业意见,建立健全企业软环境问题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和监督考评措施。各级优化办要进一步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企业测评监督工作,加强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企业、监督员的联系沟通,完善定期测评制度和测评结果反馈通报制度,建立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重要企事的制度。将企业投资者满意率测评结果纳入党委、政府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进一步优化。(责任单位:市优化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优化招商引资和口岸通关环境。要按照《衡阳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规定,切实做到依法承诺,政策兑现,营造宽松透明的政策环境。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归口受理、指定、一次告知、联合踏勘、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督、超时问责”的全程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开通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决定》要求,继续推行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制。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建立口岸大通关工作绩效考评体系,提高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环节的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优化办、市国税局、衡阳海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优化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年”要求和各自法定职责,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力度,明确项目联点领导和责任单位。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环境的调研、协调和督查,为其解决本级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发展环境问题和困难。重点建设工程所在地各级政府都应建立健全重点工程优化环境责任制,及时为项目建设排忧解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环境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工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市重点办、市优化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要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工作责任制,依法保障投资者及其企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重点打击危及企业的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针对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偷盗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强行参工参运、索要“保护费”等不法行为,为企业和项目建设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对工业园区、重点工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要实行辖区派出所长治安环境挂牌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办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制,发挥“12342”行政效能投诉热线作用,建立快速反应受理机制,认真受理每一件群众和企业的合理投诉,做到有诉必理,限期办结,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结果。对上级和领导交办、涉及民生、企业反映强烈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的投诉,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投诉件转办、交办、督办情况的管理、考核和通报力度,对拖延不办、办理不力或投诉人满意度低的,要查明责任并进行追究。(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行政首长问责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力,发生性质恶劣的损害经济发展案件的,严格按照《湖南省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行政处分的暂行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在“保增长、扩内需”中乱作为、不作为、缓作为的案件、影响或干扰重点项目建设、重点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案件,以及因司法效能问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并建立典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年内将在全市通报一、二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市直相关单位,各各县市区政府)

三、相关要求

2009年的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全面分解和落实本地区本部门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职责和任务。本工作意见确定的市直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工作意见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涉及多个部门和多家单位的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联系与协调,加强协作与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际成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