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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思考

建立健全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思考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摘要: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农业社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文章在分析总结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及其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提出应积极支持我国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深化农技推广体制改革以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九个方面来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形式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由社会上的服务机构或个人为农业生产提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产前),农产品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产后)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生产性(产中)的服务,而由这些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彼此联接的网络就称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国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也称为“农业服务”、“农村服务”或“支持服务”。尽管不同国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不同的叫法,而且不同名称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但从其实质内涵和基本特征来说,则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资本主义国家已十分发达,它是资本主义国家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农业社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自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农村相继建立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技术推广机构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各种服务组织,通过省、地、县、乡四级,几十年来为服务农业做出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步形成了以各部门纵向领导为主的服务网络。这个服务体系是和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和以自给性为主的产品经济相联系,是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服务对象是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2.3亿农户的生产构成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需要的服务涉及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农村已经出现了形式多样的服务组织:

(一)国家、集体的服务组织。这一类型的服务组织,主要有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农机站、经管站、水利电力排灌站,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种子公司,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等。其特点是服务组织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对服务成本给予一定的补贴,服务是无偿或低偿的。目前随着县、乡机构的改革,该类型组织也通过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农民来弥补经费不足,达到壮大自身的目的。

(二)“公司+协会+农户”。这种类型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为龙头,以规模经济为基础,以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依托,以千家万户为辐射点,用经济合同的形式或直接的利益机制把“公司——协会——农户”联结起来。形成产供销、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其形式包括:1、“流通企业+协会(农户)”。这种形式以流通企业为“龙头”,由“龙头”企业负责购销,协会负责技术,农户负责生产,“龙头”企业与协会或农户之间有比较稳定的买卖合同关系,也有不少“龙头”企业办有加工、冷藏、包装等配套项目;2、“加工企业十协会(农户)”。.这是一些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为了保证优质原料的充足供应,专门选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对这些基地的农业生产者提供各种生产服务,加工企业按合同收购农民的初级产品,经过加工后直接销往市场。3、“公司+农户”。这种类型是经济实体(公司)通过对农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物质帮助,待农产品收获后负责统一购销,从而达到公司与农户双方都获利的目的。就农户而言,平时只需进行必要的管理就行,比较轻松;就公司而言,一旦产品销售出去就能获利。这种结合模式的基础是市场条件,结合的内容往往是一些市场需求量大而供给量不足的农产品,如种子、特殊稻米等。因此,这种结合模式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组织农业生产的有效方式,具有较强的生命力。4、“专业协会(研究会、学会)+农户”。一些专业协会、专业技术研究会、农民协会及以农村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各种经济技术协作团体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运输、购销等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服务按全额补偿成本,取得合理盈利,彼此完全独立。

(三)“协会+政府部门”。这种类型一开始是由农民自己联合组成农协会,主要负责协会中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品外销的需要,协会感到力不从心,流通环节的许多事情,如交通工具、外销渠道、资金等事情办不了。乡镇政府及时出面,投入扶持资金,帮助协会工作,并从农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相应部分。协会也就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业务,扩大到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上。这种服务组织实质是政府和协会经济利益的合作。目前这种类型数量很少。从发展情况来看,这种组织形式和专业经济技术部门有同样的弱点,即政府行政干预协会活动较多,协会自主性很差,很难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四)“协会+事业单位”。这种类型主要是由于协会人才单一,服务面窄,难以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和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从而寻求乡镇有关技术部门或省地有关专业研究机构的帮助和支持,进而形成科研、教育、推广、农协的“四农”结合。

(五)“事业单位+公司+农户”。事业单位采取无偿或低偿方式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和一定的生产资料,负责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同时为农户向事业单位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农户则按合同的规定,向公司提供农产品。这种结合模式实际是公司利用事业单位的技术优势,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

(六)“服务组织+农户”。农民根据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任意寻找服务组织为其服务。它们既有国家办的,也有集体办的,还有个体、私营、中外合资或股份合作制的,如生产、加工、销售非专营的农、林、牧、渔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各类工商企业、专业户等。服务组织只对所提供的服务负责,而对农户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不承担责任。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的结合比较松散,带有不固定性、临时性和内容单一性的特点。它们用各类服务与农业生产者实行等价交换,服务需按全额补偿成本,还要取得合理盈利。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初期,在不发达地区,这种结合模式较为多见。

(七)“农户+农户”。农户把资金、土地、机械设备、技术、劳力等资源的使用权入股,通过联合,使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成为可能,促进了对小生产、粗放经营、自然经济等传统农业的改造,使其向大生产、集约经营、商品生产的现代化农业方向转变,从而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八)“能人+农户”。农村专业大户、有一技之长的能人(土专家),包括一些经纪人,为了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往往以自身生产经营为基础,同时与当地农户结合起来从事某种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这些能人广结各方客商,根据市场需求,向农户提供信息并指导生产,然后以合理的价格将农户生产的产品收购、贩运出去,在为农户提供流通服务的同时也获取一定的利润。

二、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与制约因素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取得一定成效,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延伸,形式日趋多样化,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政府、社区、公司、农协等几个方面的服务渠道。

在产前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发放农业生产贷款,组织供应生产资料,维修农机具,提供优良种子,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在产中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推广农业生产技术,防治病虫害,提供防疫服务,为促进优质高效高产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在产后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组织收购农副产品,使农产品价值得以实现,保证农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为农业服务过程中自身实力也得到相应增强。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供给不足。据农业部统计,我国目前仍有60%的村、20%的乡镇没有农经服务组织,45%的村没有农技服务组织,25%的乡镇没有农技推广综合服务站,36%的县没有农技推广中心。组织结构不健全,农业服务缺乏统一性,特别是缺乏农业技术这一基础服务,农业服务就谈不上专业化与社会化。有些地区的农业服务组织较注重自身的利益,缺乏同其他服务组织的联系和为农民服务的主动性,真正将农业服务落实到村组、农户的还是那些民间自发服务组织。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复杂多样。在现有的服务组织中存在结构紊乱的问题,形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特有的矛盾和摩擦,导致难以发挥服务体系的综合力。目前,仅县级涉及到农业的部门和机构就达10多个,且多以独立分设为主;在同一部门或机构内部,又下设多个经济实体和服务站,将服务组织分割成多个主体,由此形成涉农部门间的不合理、不规范竞争。所以,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还是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地区,分属于不同部门经营的化肥、农药、农机、种子供应站、各种植保、农机服务中心、信用社等往往自行其事,互不合作,处于低水平的过度竞争状态。在一些县、乡,供销社与农技中心势不两立,甚至展开激烈对抗,达到了白热化程度。其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使农业社会化体系形不成规模优势。小规模、分散化带来的是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与市场经济发展对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了能够生存下去,这些以部门为主导的服务活动便纷纷寻求行政力量保护自己。在一些地方,有偿服务变成了硬性摊派,农民由主动选择服务的需求方变成了“强制服务”的被动承受者,使农民直接感受到的不是服务,而是自身利益的直接损害。

(三)资金投入不足,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条件比较落后。近年来,国家财政虽然加大支农力度,但国家支农资金比例却不断下降,加上化肥、农用机械、农药、柴油、电力价格不稳且涨幅过猛,农产品比较利益低下等因素的影响,农业服务实体实际收益率较低,自身积累能力不足,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条件和服务手段仍比较落后。特别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金融服务非常呆滞,在一些地区甚至是个空白。这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没有良好的资本形成机制,没有雄厚的资金保障,现代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不可想象的。

(四)在服务方向的选择上,较注重产前、产中服务,忽视产后服务。一般来说,有需求才有市场,有市场才会有效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只要有产前服务就可以了,产后销售有国家包办。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对产中服务的需求量增长较快,多数服务组织将农业服务的重点放在生产资料的采购和生产过程中的植保、防疫、排灌等方面,相应的服务需求也较容易满足。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后销售才是核心内容。而目前产后服务恰恰已成为薄弱环节,对产后的收割、脱粒、干燥、贮藏等服务比较缺乏。据统计,目前全国各层次组织为农户提供脱粒、销售统一服务的比重仅占11.9%和16.5%。

(五)在现有的服务模式中,综合配套的服务少,服务的内容与农民的需要相差甚远。大部分农业生产活动由自发服务组织和农民自己完成,服务体系的功能不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产供销一体化服务,让农民从繁重的农业生产中逐步解放出来。但大多数服务组织离这一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同时不同服务主体与服务方式的结合受市场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较大,结合不牢固,在发生经济利益冲突时,有些服务主体为保障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农民利益。

(六)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服务落后。在金融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尚在进一步改革中;农村合作基金会因为运作不规范等原因,已经整体清盘关闭;农业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又无法面向农民开展信贷业务。因此,如何有效地向农民提供信贷服务,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农业保险方面,由于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农业保险赔付率高而处于亏损状态,许多地方早已停止开办此项业务。面对农业风险,农民经常感到无助和无奈。

三、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积极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发挥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项内容广泛、群众性极强的社会经营活动,单纯依靠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是办不好的,必须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广大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近几年来,我国涌现出大量的、由农户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这些民办服务组织在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在资金、技术、生产资料供应、工商、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不断壮大农民服务队伍,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支持作用。

(二)建立健全以区域性合作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

目前,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诸多环节出现了许多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不合算的事,分散的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十分突出,农户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由于农户规模小,且极其分散,势单力薄的农户无力参与大市场的竞争,难以同非农产业部门相抗衡;农户缺乏平等的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分散的农户在流通领域中,既不能通过农产品价格决定以取得同工业品平等交换的地位,又不能形成影响工业品价格的产业力量。显然,缺乏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进入市场的中介组织,从而导致难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顺利对接。从日本的经验看,日本的小规模经营农户之所以能够在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上与大市场顺利接轨,就在于有一个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责任的按地域组织起来的综合农协,使分散的农户在大市场中以团体组织形式出现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更重要的是,联合带来了规模优势,分散的农户组成分散的农协仍难于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需要扩大规模,增强经济实力。因为适度的合作组织仍是合作社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我国有关部门在八十年代末期就提出了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政策,由于落实这项政策既无配套资金,又需在土地、劳力等要素结构上做出调整,因此,我们只能主要依托社区性的合作组织,动员、利用分散的社区资源,扩大小农经济的外部规模,在适合组织进入,能够产生规模效益的生产经营环节上进行统一经营。即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通过配置资源和合作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同时,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并通过社区组织的协调,相对形成内部产业的收益均衡,以提高农业的比较收益。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建立健全以区域性合作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这一载体,社会化服务就无法顺利实现。

(三)建立和发展“合作社+农户”的新型农业服务模式

在西方国家,各种涉农经济部门主要是通过直接购销、农工商一体化、合作议价、合作供销、合同购销、市场信息和政府指导等方式与农业联系在一起的,其中,尤以合同购销和农工商一体化及合作供销最为重要。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美国全部农产品中,由合同协调或完善的一体化企业生产的种植产品占23.5%,畜产品占97.8%。合作供销则占全部农用物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总额的1/3左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就在于合同购销或一体化经营使农场主能够面对着一个相对稳定的农产品销售市场,因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进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我国在最近几年的改革过程中,也逐步摸索出了一些比较好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协调方式的覆盖面还不够大,在具体运作上还没有同农民结成稳定可靠的相互依赖关系,相互之间的联系还比较脆弱。为了更有效地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用,使农民真正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得到诸多好处,把社会化服务体系看作进入大市场的桥梁,需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作方式。由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鼓励有关农产品运销加工企业与农业经营者签署具有严格约束力的购销合同,鼓励建立和发展农工商一体化企业,鼓励建立和发展“合作社+农户”的新型农业服务模式,从而把分散经营的农户再次组织起来。

(四)深化农技推广体制改革,建设区域农技站

浙江省的经验表明,创建区域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技推广运行的有效机制,它有利于农技推广力量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加强对农技队伍的领导,有利于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经济实力,有利于提高技术推广的效果。各地要根据发展区域特色农业的要求,改革现行农技推广体制,把乡镇农(林、水、牧、渔)技站改建成跨行政区域的专业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区域站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区域内农业科技的规划、调研、技术指导与推广服务,并负责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重点负责果、茶、桑、蔬菜、畜牧等经济特产的技术辅导工作;二是围绕信息、育种、科技、流通四个方面,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三是建设好一批优质、高效的示范基地,积极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并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四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配合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区域站的建设可采取开展试点、进一步推广、全面铺开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展开,最终完成区域站的建设目标。

(五)按照产业化发展方向,成立具有外贸出口权的农、工、贸一体化产业集团(公司),增强为农业综合服务的能力

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迅猛,有些农村主导产业已经带动了关联产业的发展,延长了产业链,需要扩大市场,增强外贸外销能力。针对我国农业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的现实,应按农村主导产业建立具有外贸出口权的主导产业集团(公司),集团内部制度应参考国际通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引入股份制形式,使集团从产生之日起就应步入先进企业组织管理的行列。通过一体化产业集团的综合服务功能,扩大和延伸农村产业的开发,把原来仅停留在初级农产品生产上的生产系统改造为集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生产系统,从而使农村产业开发达到区域化布局、一体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较理想状态。

(六)推行股份合作制,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迅速走上“自愿组合、自主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积累”的良性循环发展轨道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始终把股份合作制作为强化其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只有这样,才能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联结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农产品大流通、大市场的桥梁,成为科技兴农的载体,成为引导和带领广大农民走向市场的好帮手和好向导。从长远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出路,在于迅速而有效地建立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市场经济导向机制。为此,一方面,要把拓宽流通服务和经营内容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另一方面,要借助于股份合作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普遍推行,来纵深推进农村经济改革。因此,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产业化步伐,逐步把赢利状况列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造血功能和自我繁殖功能,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迅速走上“既能为农服务,又能自我经营发展”的新坦途。

(七)创造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外部环境

一是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要在农村技术市场、资金市场、土地市场上有所突破,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组合。二是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供农产品流通信息、农产品加工信息以及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技术信息。三是加强农民组织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的能力。四是加强乡村基层经济组织和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五是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重点是要理顺服务组织的内外关系,如服务组织与政府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种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服务组织与农户的关系,服务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服务组织内部的关系。

(八)民办服务组织要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农民协会是农户在商品生产中,为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自己创办,自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管理人员一般是从群众中产生的,更多的是农民技术员或农村能人。但是,有些农民协会为了得到政府的支持,协会领导往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有些则是由党委、政府直接参与组织农协,给农协抹上了一层官办的色彩,使农协成为“第二农技站”;有些地方通过行政措施到处挂牌成立农协,使农协成为空架子。因此,农民协会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为此,当前制定和出台“农民协会组织法”,既可以促进农协、公司、协会等服务组织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在商品生产中利益不受侵害,又能加强服务组织内部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

(九)搞好农业保险服务,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1、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农业自然风险大,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农业保险不能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而应该是政府扶持的政策性保险。目前,由于我国各地差异较大,政府财力有限,要把所有农产品生产列入政策性保险还不现实,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既要保证农业生产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农民不受大的经济损失,又能使农业保险经营者能正常运行。保险费来源于农民和政府。政府方面,通过设立农业保险基金,或将开展保险后节省的赈灾经费和相应的补助款转为保险费的补贴来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对某些非常重要的农业项目,政府可以通过改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办法,以提供保费的方式代替农业补贴。同时,对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实行免税优惠,增强其偿付能力。农民方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保险费率,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2、搞活农业保险经营机制。由于我国财力有限,政策性保险很难全面推行,一般还只能由农户和村集体自行解决。因此,要积级探索保险经营机制,解决农业保险需求。如实施农民互助保险,通过以股份制的形式筹集风险基金,来源主要是农户和村集体,出资比例依农作物面积或畜禽饲养数目、水产养殖水面来定,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实行小区域的农业统一保险。农户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危险。同时,各互保组织之间可以广泛开展联保关系,或要求政府或人保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以最大程度降低农业风险。此外,还可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保险经营体制。

3、扩大农业保险范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营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特别在当前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农村的产业结构更新变换速度加快,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因此,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不仅要开展第一产业的保险,也要开展第二、三产业的保险。这样,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村对保险的需要,而且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以二、三产业收入补第一产业支出,提高赔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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