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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材料

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居民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我市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在省市区财政补助基础上增加了中央财政补助,降低了参保人员和低收入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大病重病对象的保障水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今年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代办,其它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代办。首次参保时需持户口本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特殊人群如低保、“三无”、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另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集中登记参保时间:在校学生为每年8月至9月,其它城镇居民为每年6月至7月,今年可延长到7月至8月。

四、参保居民每年需要缴多少钱?

答:(一)学生、少年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为40元、30元、10元、20元)。

(二)除学生、少年儿童外其它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16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为40元、30元、10元、20元)。

五、低保居民、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补助吗?

答:可以享受补助。

(一)参保居民中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补助50%。民政部门负责身份认定及补助的办理。

(二)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民政部门负责身份认定及补助的办理。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残联负责身份认定及补助的办理。

六、城镇居民参保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意外伤害补偿1、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2、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治疗结束后,持意外伤害人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复式处方、发票、费用清单及代办机构证明到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二)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但对一些长期患慢性病,门诊费用较高的居民按规定给予门诊补偿。1、参保人员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6个月结算一次;2、患其它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补偿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和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进入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

1、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年度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8万元,其他居民3万元。

七、与有关保险制度间如何衔接?

答:(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办理退休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无医疗保障的可自愿暂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重或难以承担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三)与商业保险的衔接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居民患病发生医疗费用,可以凭患者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商业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员一致。

(四)与新农合保险的衔接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藉城镇在校学生,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两次报销(补偿)待遇,第二次报销(补偿)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对未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部分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余额部分进行审核和结算。

八、住院费用如何结算?如何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安置?

答:(一)费用结算办法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记账管理,医疗终结或出院时,参保人员只要支付按规定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转诊转院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填写《*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科室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参保人员经批准转诊转院,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有关凭证到区医保中心审核,符合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申请人承担10%以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异地安置驻外地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办理异地安置,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