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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事项通知

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事项通知

为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1、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民办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和常规管理。

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审批和常规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县内批准设立或未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都要依法履行监管、服务职能,积极维护民办教育的正常办学秩序,及时纠正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依法规范办学单位。要明确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杜绝相互推诿扯皮。要加强与民政、公安、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协作,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依靠各部门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4、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动态管理,要经常深入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定期对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教学内容、办学条件、教师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督导,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顿,拒不整顿或整顿不合格的,由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5、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主动按受教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做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严格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审批。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执行设置标准,尤其要严格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并认真执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各类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规范招生,维护办学秩序

1、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治校,诚信办学,自觉执行招生政策,根据办学条件拟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或规定的学生。

2、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按审批权限经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不得逾期招生广告(简章),不得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

3、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和招生广告(简章)。要广泛开展民办教育招生咨询服务活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名单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公布重大变动情况。对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

1、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要求。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

2、要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档案资料,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审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在每学期新生入学后,要及时编制学生名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不执行备案制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

3、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建立一支具备任教资质、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建立完善有关教师聘用、管理、待遇、辞退等方面规范性制度。选聘教师时,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与受聘教职工签订符合法规要求的合同和协议,不得收取押金、扣押毕业证书等。

4、现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各中层管理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五、加强安全管理,构建平安校园

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完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并与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认真实行学校教职工一岗双责制,层层签订切实可行、责任明确、内容具体的安全工作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县公安、安监、建设、文化、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监管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理。若发生重大事故,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谎报的,将视其情节追究校长和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