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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提高招标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促进招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代表招标人实施从招标申请到定标合同签订的招标活动全过程。

第三条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县范围内建设工程(含市政、房建、交通、水利等项目,下同)招标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招标实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向社会公开选择适当数量的入围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取得入围资格后方可在县内从事招标活动。招标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清出县招标市场。

第五条凡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招标的,必须经县政府采购办审批后,从入围机构中选择具体的招标机构。

第六条取得县招标市场入围资格的机构应当将从事县工程的工作人员名单、相应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报县公管办备案。

第七条凡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招标活动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八条工程招标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一)向行业招标办提出招标核准;

(二)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报行业招标办核准后,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五)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编制和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七)协助工程合同的签订并负责办理备案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工程招标机构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管理规定;

(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事项内应当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

(三)向招标人提交报告;

(四)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遵守与招标有关的管理制度;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照开评标程序收取投标书、抽取评委、组织开标和评标。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合同示范文本》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派出与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相匹配数量(不少于3人)的专职人员承办,其中一人必须是该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在招标公告时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手续,并提供项目建设立项批准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造价表、招标资格审查备案表、招标合同、情况告知书、负责该项工程招标的专职人员名单并明确具体分工,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场地、确定开标时间、领取专职人员上岗牌。

第十四条招标机构应当认真、及时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开始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行业招标办审核通过,并送县公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出售制作的招标文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突破县招标机构出售招标文件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县招标费标准,招标费不得列入工程预算,由县财政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具体的招标机构。

第十六条招标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准备评标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格,落实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完整地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资料和文件,按照规定目录进行复制存档。

第十七条开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认真编制工程的评标报告,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县公管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招标机构在从事工程招标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县监察局和县公管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行业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为考核单位,负责对招标机构的工作进行日常跟踪考评。

第二十条日常考核实行单项工程评分制度,100分为满分,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各自的考核内容进行评分。

单项建设工程项目考核未达到80分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其入围资格;未达到90分的,第一次给予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取消其入围资格。

各考核单位须在招标机构完成与其对应的考核内容工作后5天内,在《县建设工程招标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上进行评分、盖章。评分完毕,各自将评分表送县公管办,由县公管办对各考核单位的评分进行汇总、统分。统分结果报县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招标机构发生以下行为的,视为不良记录,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取消其一至三年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市场准入资格,并在县人民政府网、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赣州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一)擅自将承接的招标业务转让他人的;

(二)为投标人提供其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三)隐瞒或者歪曲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的;

(六)招标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

(七)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业务的;

(八)违反县有关招标收费规定的;

(九)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业务的;

(十)在招标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