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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预借医疗费用规定事项通知

职工预借医疗费用规定事项通知

为了让全区在编干部职工医疗保障得到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和管理,针对我区部分困难干部职工因大病需要预借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单位认可家庭确实困难的在编干部职工;

2、因大病确实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

二、借款有关事项

1、借款人出院后一个月内应凭相关手续到医保局报销,所报销的医疗费先用于归还借款,报销后的费用不足以归还借款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单位负责催缴,出院后一年内未归还借款的,由区财政从借款人单位的公用经费中扣除差额部分用于还款。

2、第一次借款最高限额为当年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年为4万元)。

该限额随政策调整而变动,该借款从区职工医疗保险支出帐户中支付,如需要第二次借款,先由借款人单位和区民生局共同核实情况后才能借支,第二次借款最高限额不能超过8万元,该借款从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帐户中支付。

3、借款人因特殊情况未归还借款部分由区民生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

三、借款程序

1、个人申请——2、单位证明——3、区医保局根据病情核定借款金额——4、区民生局签出意见——5、分管民生的管委会副主任签出意见——6、分管财政的管委会副主任签出意见——7、区管委会主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