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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民政局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8〕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补偿方法、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筹资标准

2009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出资每人每年20元标准不变;市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各方筹资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2009年作为过渡期,实行住院统筹、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加家庭帐户模式。家庭帐户在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家庭帐户余额原则上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消费完。从2010年起,不再新设家庭账户,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和其他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高于30%,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比例不低于70%,其中当年提取风险基金不大于3%。

(一)住院费用补偿标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费用的补偿设起付线,按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不予补偿。参合人员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具体补偿标准和支出比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核算,合理确定。统筹年度内,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每人30000元。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转诊手续,不需再复印病历,住院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及文登市区域外住院就医的,住院费用实行季度结算。患者需凭住院收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及转诊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事宜。其中,住院总费用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到参合地经办机构办理;超过30000元的,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

(二)门诊费用补偿标准

1.门诊统筹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村卫生室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60元。

2.慢性病特殊病种费用实行年度结算补偿。费用先由患者本人垫付,患者或家属持相关手续在下一年1月2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经审查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统筹核算,确定补偿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健康体检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可在户口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实际体检人数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补贴。

三、其他

1.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按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加新生儿的姓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新生儿住院起付线设置标准与其他参合住院患者相同。公共卫生、婚检等服务项目不得列入合作医疗补偿。

2.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3.本市辖区内农村户籍中小学生、外出务工农民,均可按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本市农业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也可到现户籍地按农业户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相关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此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其他制度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