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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民工困难家庭实施救助的通知

民政局农民工困难家庭实施救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市有部分外出务工农民因失业返回家乡,短期内尚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为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内容

(一)临时生活救助。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以内,且因病或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按“应救尽救”原则,及时将其纳入临时生活救助范围。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当地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及其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内救助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救助金额600-3000元。

(二)大病医疗救助。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以内,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重大疾病的,根据当地大病救助办法给予大病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为3000—5000元。

(三)职业培训救助。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成员,凡符合就业年龄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在经一次培训后尚未就业的,仍可报名参加第二、第三次免费职业培训,以增强其择业和就业能力。

(四)教育救助。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以内的,子女考入大学可一次性享受5000元的政府资助金。在自愿原则下,为返乡农民工随迁子女补办学生平安保险,补办期限至新学年开学前。

(五)扶贫救助。将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成员列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一村一名中专生和中高级技工”培养的重要对象,招生年龄为15—25周岁,婚否不限。被选送参加“一村一名中专生和中高级技工”培训补助标准每生2600元;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符合就业年龄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标准每人600元;增设“雨露计划”培训内容,把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培训条件的纳入自主创业技能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每人次补助培训资金200元。

二、具体操作办法

(一)返乡农民工认定。由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09]7号)精神办理,由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认定表》上签章。

(二)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认定,并在村级三次公示。如无异议,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市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认定表》上签章。

(三)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凭《*市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认定表》,临时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职业培训救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教育救助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扶贫救助由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四)落实救助资金。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扶贫部门按现有渠道统筹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高度关注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的“生活难”等问题,从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的重要意义。

(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责,积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将市委、市政府对返乡农民工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三)各县(市、区)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应及时向市民政、劳动保障、教育、扶贫、财政等相关部门反馈,并由部门综合报市政府。

(四)本通知执行期暂定一年,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