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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禽产品检疫监管通知

食监局禽产品检疫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春节将至,为使全县人民过上一个安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确保人民吃上放心的家禽及禽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禽类及禽产品检疫监管工作,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检疫监管工作的领导

检疫监管工作是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防范人感染禽流感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统一部署,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和防疫检疫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构筑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有效屏障。

二、采取措施,加大对饲养、屠宰、贮存等场所防疫监督力度

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和监管饲养、经营、屠宰家禽和生产、经营禽类产品等场所的防疫条件,要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做好调查摸底、造册登记、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凡饲养猪2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50头以上、禽类100羽以上(含100羽)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储运、屠宰、销售和动物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场所,应取得县畜牧水产局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应遵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接受县畜牧水产局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一律要立即关停、整改,杜绝疫情发生和传播的隐患,到县畜牧水产局申请,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统一印制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开业;擅自开业的,由县畜牧水产局按《*省动物防疫条例》予以处罚。

三、加强协作,建立检疫监督执法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保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畜牧、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作配合。畜牧部门要加大对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力度,对于出栏的家禽,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检疫;卫生部门要对禽类养殖及禽产品加工场地的卫生和消毒及时进行检查,确保禽类及其产品卫生安全;质检部门要对市场上的禽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低质劣质禽产品不上市、不上架;对未取得县畜牧水产局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养殖、储运、屠宰、销售和加工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待取得后方可重新申办;*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违法销售低劣质禽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