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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通知

消防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年1月15日至4月30日,对全市各地、各行各业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摸清全市火灾隐患存量底数,找准制约火灾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类制定整治对策,采取果断措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治的范围

全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居民密集区。分为以下10个类别进行普查登记:

1.影剧院、演艺厅、歌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迪吧、茶社、台球室、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4.液化气站、加油站、油库、化工企业仓库及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礼堂、大型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

6.写字楼、住宅楼及综合性建筑;

7.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

8.医院;

9.小化工、小印染、小加工、小作坊等“四小”场所和集生产、生活、储存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10.人口集中、耐火等级低的居民区。

二、普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出口数量、宽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疏散通道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2.人员密集场所火灾自动报警、喷淋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安全疏散设施应安装而未安装或安装后管理、维护不善,设备损坏、瘫痪,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内消防水源容量、压力不足,消防器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

3.室内电气线路老化、乱拉乱接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的;

4.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不明确,整改措施不得力,放任火灾危险存在的;

5.其他比较突出的不安全隐患。

三、普查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普查登记工作。各地要在20*年1月底以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认真做好登记的同时,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整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处理。普查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一户一表的办法,逐个单位登记,分类建档,分级管理。一级消防重点单位普查档案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保存;二级重点单位、人口集中、耐火等级低的居民区、一般单位,小化工、小印染、小加工、小作坊等“四小”场所,集生产、生活、储存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的普查档案由各地公安派出所保存。各地要在20*年2月10日前将《*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登记汇总表》(附后)报市防火办(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二)坚决依法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各地要加强对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对象的督导、核查,全面掌握普查整治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现场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责令限期更换合格产品;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对普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跟踪督办;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制订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反消防法规、危及公共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或场所,要采取拆除、停产停业等果断措施予以整治。20*年4月上旬,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各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敷衍、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继续开展普查整治,直到工作达标为止;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方,将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

(三)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部署。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在人员、经费、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切实帮助解决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