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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2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发[**]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优势,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3、自主自愿。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4、协同推进。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应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2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我市政策性农业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发【**】6号)的要求,种植业保险品种确定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养殖业保险品种确定为能繁母猪。

(二)保险责任

1、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种植面积不在承保之列。

2、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包括:

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投保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确定种植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种植业保险金额及费率分别为:水稻300元/亩,费率5%;玉米240元/亩,费率5%;小麦260元/亩,费率4%;油菜260元/亩,费率4%;棉花300元/亩,费率5%;大豆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省正在规划审定中,待确定后按省统一规定执行。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费率6%。

(四)保费补贴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718号文件)的规定,种植业品种保险保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各补贴35%,县级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养殖业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

(五)保险期限

种植业按生长周期确定,能繁母猪按年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保险模式

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保险经办机构的选择

根据**政办发[**]6号文件规定,种植业保险选择国元农业保险太湖服务部经办,养殖业保险选择人保财险太湖支公司经办。

(八)保险资金管理

种植业保险资金按照《**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养殖业保险资金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管理。

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对保费资金的结算实行市级统筹,以试点市为单位分险种核算。

(十)保险赔付责任

发生灾害赔付时,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以切实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

三、试点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成立组织明确责任(4月1日至4月8日)

县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制订农业保险方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农业保险工作,落实农业保险相关惠农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县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与联络;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指导农户做好农作物、家畜的防灾防病;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保险承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咨询、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上报方案(4月9日至4月20日)

主要是县乡动员,摸底测算,上报方案。县政府召开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保险产品宣传折页、手册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运作流程和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广大农民朋友自主自愿投保积极性,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乡镇也要召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摸底测算并积极上报试点险种和面积,总体要求:种植业按**年实际种植面积应保尽保,能繁母猪实行应保尽保,投保率要求达100%。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和农户应缴保费。

第三阶段投保实施(4月20日至11月30日)

各乡、镇要以农村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制定分户清单,确定投保品种和面积,统一办理保险手续,收缴农户应承担的保险费。以乡、镇为单位向保险经办机构解报并向县财政部门报备。种植业保险工作时间安排:水稻、棉花4月16日至8月10日;大豆6月1日至6月30日;玉米7月1日至7月31日;小麦、油菜:10月1日至11月10日。养殖业保险工作在11月30日结束。

第四阶段落实检查汇报评比(**年底至2010年初)

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于10月底到各乡镇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落实情况,抽查并核对乡、村、种植、养殖大户保险手续是否完善,保险面积是否与实际面积相符,了解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反映。适时召开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汇报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四、试点工作要求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省政府已将该项工作列入今年的省级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一要强化领导。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做好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推进工作,并将机构、人员名单于4月15日前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要广泛宣传。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国家扶持政策,引导全社会重视农业保险工作,鼓励广大农户自愿参加保险,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要加强协作。各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四要严明纪律。在具体操作中,要把维护好农民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农民自愿投保,不得组织小分队上门强制收取保费,不得强制抵扣农民粮食直补、农业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村干部也不得集中贷款缴纳农民保费。保险公司要把经营政策性农险作为战略性投入,以培育农村保险市场为切入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发展、符合农民需求的农业保险险种,真正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工程、惠民工程、强农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