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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饮用水源保护区通知

民政饮用水源保护区通知

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规定,现就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加强水源保护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我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各4个,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保护范围为以下河段及其两岸堤围内坡脚线各后退50米以内的陆域(见附图):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

1、第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处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的河段(共1200米长);

2、第一水厂取水口下游250米处(莲阳桥闸)至莲上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的河段(共3000米长);

3、上华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处至隆都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的河段(共2700米长);

4、东部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处至取水口上游3500米处的河段(共3700米长)。

(二)二级水源保护区:

1、第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处至外砂大桥的河段(共600米长)及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至大衙断面的河段(共2500米长);

2、莲上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至上游2000米处的河段(共1000米长);

3、上华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处至400米处的河段(共200米长)及隆都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至上游2000米处的河段(共1000米长);

4、东部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处至南北溪汇合口处的河段(共850米长)及取水口上游3500米处至南溪桥闸的河段(共4750米长)。

二、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油类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输送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二)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煤、水泥、石灰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和设施以及从事上述物品的装卸作业;

(三)从事水上餐饮、娱乐业经营活动;

(四)从事禽畜饲养、网箱养殖活动;

(五)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类、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六)在水体清洗车辆、船舶和装贮过油类、水泥、煤、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

(七)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禁止性规定的其它活动。

三、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活动,同时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及装卸等设施;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五)停泊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六)在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之间和水库库区从事农业种植活动;

(七)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洗涤及其它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转让、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或者其它活动。

五、有违反本通告以及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其它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者,应于3月10日前自行改正。

六、因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立即通报在受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其它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二小时内报告区环保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配合环保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各供水单位应加强巡查,发现违反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