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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

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花都区统计局提供的*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64元)和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7020元)情况,现将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500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

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生育,属城镇居民的,夫妻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夫妻双方各征收社会

抚养费10000元;不够间隔生育双(多)胞胎的,以不够间隔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金额为基数乘以不够间隔生育

的子女数。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

抚养费15000元。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子女的,第二个以上子女按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规定处理。

六、重婚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

50000元。

七、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征收标准从*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