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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筹备处),新城街道办事处,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综合经济园区,区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重申以下意见:

一、凡本区辖区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将事故情况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见后附表);

(一)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三)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三、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凡区内事故发生单位、地方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和报告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