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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告

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饭店、商店、食品加工厂、各企事业单位内的集体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大中小学校食堂)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鉴于近年无卫生许可证的集体食堂事物中毒事故频发,为了避免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我镇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食堂依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将食堂卫生纳入食品卫生监管范围,且加强对自身食堂工作人员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程序:

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并填写相关材料(咨询食堂相应的卫生要求并对食堂进行装修)––将材料交至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通过验收后办理卫生许可证方可供餐。

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