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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粮食生产通知

政府粮食生产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确保粮食安全,2009年我省粮食生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增加投入、提高收益,创新机制、增强活力,依靠科技、主攻单产”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比上年有所增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对种粮大户(指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或省推荐水稻新品种的,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继续实行油菜种植大户(指全年油菜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直接补贴政策,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

二、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等政策。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分户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抽查核实,由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后的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资金,以确保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真正按种粮面积及时足额落实到种粮农户。同时,各级政府对同类补贴工作要统筹部署,实现基础数据共享,资金一次性发放。

三、适当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省内种植户稻谷,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2009年我省早稻谷最低收购价暂定为每50公斤88元,若国家确定最低收购价高于每50公斤88元的,执行国家标准。晚稻谷最低收购价由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在晚稻播种前确定。

四、实行订单早稻谷奖励政策。省财政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的种粮农户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制种基地农户每交售50公斤省级储备早稻谷(订单良种)奖励2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40元;一般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省级储备早稻谷奖励1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70元。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市、县也要建立“订单”稻谷奖励政策,并按“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

五、扩大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数量和范围。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订单粮食预购定金的发放数量和范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的农户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六、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继续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农业机械种类,加大对农民购买和应用插秧机、烘干机等农业机械的支持力度,鼓励粮食收购企业等提供场地,与种粮大户合作开展粮食烘干业务。继续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的农民,给予每亩次40元的补贴;对接受植保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合作社(纳入病虫统防统治面积全季300亩及以上)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按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补贴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发放,由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深入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继续实施水稻育种攻关“0406”计划,加大优质高产水稻新品种选育和推广力度,对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水稻品种的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给予奖励。大力推广应用水稻机械插秧、水稻强化栽培、超级稻集成、病虫害综合防治、农药减量控害、测土配方施肥等适用增产节本技术。继续开展水稻高产示范竞赛和万村示范活动,每个县(市、区)水稻示范方面积不少于当地水稻播种面积的10%;凡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村,都要选择1户种粮技术较好的农户作为水稻高产示范户,省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向示范户免费提供良种等补助。继续评选奖励一批优秀高产示范方、高产示范户。

八、大力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发展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户给予一定奖励。动员季节性抛荒农户流转土地,由种粮大户或粮食专业合作社种植早稻等粮食作物。加快培育粮食生产(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引导其开展水稻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防、代收、代烘等社会化服务,推进粮食生产环节的规模经营。大力发展订单生产,支持种粮大户开展粮食加工、销售活动,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提高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

九、继续实行种粮大户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以及水稻良繁基地的农户;保障范围为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和主要病虫害等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或4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10元或20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0%的保费补助。

十、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启动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通过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地力培肥措施,努力把标准农田建成吨粮田。粮食种植面积1万亩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要根据粮食种植面积、比例、产量等综合因素,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标准农田内划定一批连片种植面积在千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并制订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实施严格保护,不断增加投入,有关扶持粮食生产项目要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

十一、完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办法。按照“农户直接受益、操作简便安全、运行成本较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措施和执行方式,将原来省对县“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补贴方式改为“按上年基数定指标,当年据实结算”。在一些粮食主产区开展粮食生产扶持资金整合使用的试点,在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种粮农户的前提下,可以将各类补贴资金集中用于向种粮农户提供育秧、机耕、收割等服务,提高补贴效果。要层层建立抽查核实制度,各级政府对上报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取消当地本年度各类粮食生产评优资格,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责任。

十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市、区)要及早确定当地2009年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并在春节前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等进村入户,宣传各级粮食生产政策,发放、张贴政策明白卡(样式见附件1),随带粮食订单,组织动员农民多种粮,多签订单。各级农业、粮食、科技、经贸、供销、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在春节前后开展“五送”服务,送政策(发放明白卡)、送订单、送农技、送农资、送资金下乡,为农民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十三、加强粮食生产责任制考核。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08〕9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细化分级考核办法。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等评选活动。各地要将粮食生产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村,将粮食种植面积、粮食订单落实到农户、到田块,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