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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言节目通知

管理方言节目通知

**广播电视集团,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切实加强我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方言类节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广播电视的重要任务和使命。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对于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传播面广、影响力强的优势,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省内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确需开办以方言为主要播音用语的新闻、专题、谈话类、咨询服务类和自行创编的栏目剧、情景剧(不含地方戏剧、曲艺)(以下称方言类节目),应经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申请开办和播出广播电视方言类节目,应以“控制总量、规范管理”为原则,并遵照以下要求: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开办以地方方言为主要播音用语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时政、综合与重要专题新闻节目,不得使用方言播出。

(三)省、市电视台少儿频道不得开办方言类新闻节目,其他各频道的少儿类节目不得以方言作为主要播音用语。

(四)根据我省方言的实际情况,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原则上不开办方言类节目。

(五)杭州、宁波、温州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方言类节目总数应控制在6档以内,其他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方言类节目总数应控制在4档以内;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综合频率、频道原则上不开办方言类节目。

(六)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方言类节目数量,广播和电视分别不超过1档。

(七)方言类节目不安排在黄金时段(电视19:00-21:00、广播6:30-8:00、11:00-13:00)播出。

(八)每档方言类节目每天播出的时间总量不超过半小时(不含重播)。

(九)同一播出机构所辖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方言类节目,应合理安排布局与结构,并错时播出。

(十)方言类节目应以当地通用性方言为播音、主持用语,不使用外地方言或本地局部非通用方言作为主要播音、主持用语。

(十一)电视频道播出的方言类节目,应配上规范的汉字字幕。

(十二)方言类节目要严格遵守宣传管理的各项规定,对方言中夹杂着的一些庸俗、消极和低级趣味的词汇要加以鉴别和处理,防止节目语言及节目整体品格流于庸俗和低俗化。

(十三)对方言类节目播音员、主持人的管理,参照执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第26号令)。

五、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使用方言进行频率、频道节目的整体包装。

六、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随意将影视剧中的普通话配音改编为方言配音,不得播出用地方方言译制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七、非方言类节目中,不得以交替使用普通话和方言的混合语作为主要播音、主持用语。

八、普通话版的栏目剧或情景剧中,不得以方言主持配开场、结尾和中间点评。

九、广告节目原则上不使用方言播出。

十、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对经批准开办和播出的方言类节目的内容和播出方式等要严格把关,确保方言类节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和先进文化导向。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属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使用地方方言播出的节目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现有已开办的(含已经过报批的)方言类节目重新进行统一报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方言类节目应予以停播并作妥善处理。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对所辖播出机构开办和播出方言类节目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整改和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