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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向地震灾区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

规范向地震灾区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5月12日14时28分,我省阿坝州汶川县发生7.8级特大地震。灾情发生后,我市各级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通过各种形式帮助支援重灾地区,特别是表现出了空前的捐助热情,捐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捐赠管理,更好地支援重灾地区,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向地震灾区捐助活动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8〕2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向地震灾区捐赠款物管理的紧急通知》(达市府办〔2008〕2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向地震灾区捐赠活动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捐赠活动的组织主体

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部长令第35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的要求,全市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我市除慈善会、红十字会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捐赠职能的其他任何部门、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组织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救灾捐赠活动。

市、县(市、区)慈善会和红十字会承担救灾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

二、进一步规范捐赠活动

捐赠活动的开展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除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外,其余部门(单位)都应以块为主开展捐赠活动,避免多头、重复组织。

市、县(市、区)慈善会和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捐赠活动。除慈善会和红十字会外,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的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同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与慈善会或红十字会联合举办,募集善款存入慈善会或红十字会帐户。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规定捐赠数额,更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对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三、进一步强化捐赠款物集中管理

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部长令第35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的规定,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募集的救灾捐赠款物实行尊重捐赠者意愿下的全市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慈善会和市级各部门组织的捐赠,统一存入市慈善会帐户。对捐赠人没有定向捐赠意愿的款物,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及时统一送往地震灾区。对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愿的,应尊重捐赠人意愿,并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在送往地震灾区时予以明确。

市、县(市、区)慈善会和红十字会组织的捐赠物资由市、县(市、区)慈善会和红十字会组织及时送往地震灾区。社会组织和个人自发组织的大宗捐赠物资,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径直送往地震灾区。

四、进一步强化捐赠款物公示制度

救灾捐赠款物只能用于抗震救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更不得贪污。市、县(市、区)慈善会和红十字会要建立专户,对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救灾捐赠监督电话:***)。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