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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排污企业行动工作方案

整治排污企业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环保中心工作目标,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开展涉及重金属、化工企业、畜禽养殖、饮用水源地、水电开发、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护“一江三河”水质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及要求

严厉查处废水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化工企业监督检查。要加强废水在线监测的执法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建设、安装、运行和管护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按规定、按要求联网和传输数据,并确保上传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要加强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的执法监管,要严厉打击擅自停运、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及私自更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等恶意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摸清辖区黄姜皂素企业的环境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严格工业废水排放的执法监管。要组织开展以“查非法排污、查超标排污、查恶意排污”为主要内容的“三查”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废水主要污染因子及排放去向、排放量等情况,切实对辖区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做到“四个清楚”;要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旱井)、渗坑(池塘)、裂隙和沟渠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及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治理设施和偷排、转移倾倒废水废液等恶意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整改一批、行政处罚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停产治理一批,媒体曝光一批等“五个一批”措施严肃查处;对造成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责令取缔或关闭,并依法追究责任。

3、强化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执法监管。要继续加大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县污染减排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对“两厂(场)”的环境监管。加大县城污水处理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促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快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力争将污水管网向周边集镇和居民集中区域延伸,不断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处理率,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运行负荷率和出水达标率。对县城垃圾处理场和其它在建的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池实施重点监管,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威胁饮用水源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重点解决。二是继续加强对国控、市控和其它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督促辖区2014年度上级确定的14家重点污染源企业按规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按期限完成在线监控设施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三)扎实开展粉尘噪声污染专项整治。

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1、强化水泥行业的执法监管。环保部门负责,要对水泥企业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运行和管护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整治,确保企业外排烟气中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要加强对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停运、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私自更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开启烟气旁路等恶意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加强对建筑施工粉尘、噪声监督检查。环保、住建部门负责,要对县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粉尘及噪声进行专项整治,要求建筑施工工地落实防治措施,运输渣土车辆手续齐全,不出现超高、超速现象,出工地进行轮胎冲洗并覆盖运输,保证县城区道路干净整洁,空气质量良好。

(四)扎实开展畜禽养殖场专项整治。

继续实施禁养区养殖户搬迁。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禁养区(县城区、集镇中心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内所有畜禽养殖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不得批准新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继续实施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各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对规模养殖业发展实行合理规划,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要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并督促养殖场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污水(粪)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继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保、农业等部门要采取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和加强日常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建设污染防治处理设施、不按规范要求对污染物进行处理的养殖场,督促限期整治,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养殖场,由环保部门会同所在地镇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五)扎实开展集中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

制定水源地专项整治方案,全面摸清饮用水源地状况,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完善水源地监管档案和电子数据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源地保护区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威胁水源地安全的违法问题,确保水源地水质和群众饮水安全。

(六)认真查处环境信访和媒体报道的突出环境问题。

健全“12369”环境投诉处理机制,把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和媒体报道属实的环境违法案件列为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查处且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果断的进行关停。

(七)全面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按照“四个清楚”的要求,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手册》中确定的38家企业,逐一检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并做好评审备案工作,完善信息反馈网络。同时继续按照环境执法监察要求对国、省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其他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动态掌握重点环境风险源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至7月19日)。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20日—9月25日)。依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将整治查处情况于9月底前在相关网站公布。

(三)督查阶段(9月26日—11月5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镇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省市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6日—11月10日)。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管理的长效措施,完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建立和落实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和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强化督办督查。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跟踪督查,做到查处曝光到位、企业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防止环境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四)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违法企业名单等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