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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和利用考核办法

秸秆禁烧和利用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市2013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秸秆禁烧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区(场)。

(二)考核程序

考核由县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会同县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2013年8月底前完成。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措施落实、禁烧效果等。

(四)具体办法

1、缴纳保证金

各镇(区)场每单位缴纳夏季秸秆禁烧保证金20万元。

2、实行有奖举报

对于举报焚烧当事人并经查实的,每起奖励第一举报人2000元。

3、严格奖惩

(1)按照“谁烧拘谁、烧谁罚谁”的原则,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一经发现并经核实,由公安部门对焚烧当事人进行拘留,公开曝光,对焚烧地块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罚款由镇(区)场先行垫付交禁烧办,镇(区)场对焚烧地块当事人进行处罚;因留茬超过标准造成焚烧的,由县农机局先行垫付罚款交禁烧办,县农机局对相关镇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因秸秆打捆不能及时运出造成焚烧

的,由农委先行垫付罚款交禁烧办,县农委对相关镇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2)被省、市、县确定为全省、全市或全县第一把火,对所在镇(区)场罚款20万元,在农业农村考核总分中扣10分,并依照上级要求严肃处理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3)卫星监测、各级巡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每发现并核实1处焚烧火点,对所在镇(区)场罚款2万元,年终农业农村考核时扣2分。

(4)经考核后,镇(区)场秸秆禁烧保证金返还部分,用于镇(区)场秸秆禁烧工作奖励。

(5)接火点信息通报后,各镇(区)场应组织相关人员,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在45分钟内上报处理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或上报处理情况的,视为焚烧秸秆,按有关规定对该

镇(区)场及相关人员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6)因秸秆焚烧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恶意举报、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2013年5月21日--7月30日。

(二)考核对象:各镇区(场)。

(三)考核细则:详见附表。

(四)考核办法:

1、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秸秆综合利用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考核。

2、坚持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与实绩相结合的原则对各镇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综合、公平、公正的评价。

3、本考核纳入县农业农村目标考核,实际得分按照百分制折算具体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