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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为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进一步推进渔船专项治理工作,规范渔船管理,确保渔船航行、作业、系泊安全,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结合辖区渔船生产和管理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街道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各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任成员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具体负责此次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相关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渔业安全自查工作,区海洋与渔业局相关科室对安全检查情况不定期进行督察。

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各相关街道深入宣传发动,充分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必要性、重要性。

2、检查整改阶段:各相关街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渔业安全隐患要限时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落实。

3、整理总结阶段: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上报,限时整改,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的有效开展。

三、主要任务

开展对渔船标识、渔船证件、船员证书、渔船安全救生、消防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的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整改,切实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春季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检查内容

1、渔船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持有情况。渔船所有人是否船证相符,渔船证书数据是否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

2、渔船职务船员配备及渔民持证上岗情况。

3、渔船船名号、船籍港的刷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渔船通信导航设备、救生消防及号灯、号型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5、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是否安装。

五、处理原则

对查出安全隐患的渔船进行现场纠正并逐一落实安全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渔船标识刷写、悬挂不规范,船用设备不齐或不合格等行为,责令当事人现场或限期改正;对于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船舶证书不齐的,下达禁止离港通知书,在违法行为改正前,禁止出海作业生产,并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告给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本次安全检查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建议街道在高新区相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开展此次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区海洋与渔业局重点对街道、街道进行检查,并配合支队做好对各街道此次春季渔业安全检查的督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深入一线,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督查检查工作,建立检查台账,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逐一列出发现的问题,做到有记录、有措施、有效果,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真正取得实效。自查工作结束后,各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检查表格进行汇总,报区渔船渔港检验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