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县政扬尘污染防控方案

县政扬尘污染防控方案

为进一步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根据《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以建设“生态、宜居、和谐”为目标,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格执行《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不断深入和细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形成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使我县的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监督管理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由县环保局统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统一实施。

三、工作目标

(一)全县降尘量及环境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十二五”期间逐年减低,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二)全县各类施工工地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落实到位。开展交通运输车辆集中整治,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洒及恶意倾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严防交通运输抛洒泄漏,科学实施城市环卫保洁和城区道路、公路清扫。严禁焚烧垃圾,避免保洁不当造成扬尘污染。

(三)整治煤烟型污染。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用散煤和新建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生活锅炉和民用炉灶改用清洁能源。空气环境质量良好天数稳步增加,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四、责任分工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真正形成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乡镇(街道)和园区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辖区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实施监督。对因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而造成区域扬尘污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各类施工工地、堆场和露天仓库的防尘覆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业企业扬尘污染;负责扬尘污染企业的排污费征收;负责年终对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三)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房屋拆迁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县各类施工工地的围挡情况、出入口硬化情况、车辆带泥上路情况、拆除房屋采取湿法作业情况、施工弃料及建筑垃圾、渣土倾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县环卫局负责对渣土清运车辆的沿途抛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六)县国土局协助县住建局负责对所属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和土地整治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公安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违反相关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县环卫局对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

(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进行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防治要求

(一)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

(1)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3)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4)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5)出现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2、建筑工地防尘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冲洗设施到位;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运输车辆应密闭或加盖篷布密封,在规定的地点倾倒或消纳。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3)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场地内的其它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4)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洒。

3、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的防尘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与管线施工中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2)城市绿化带移苗、补栽作业时,黄土不得随意露天堆放,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3)拆除房屋时,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降尘(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建筑垃圾在24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4)房屋拆迁施工工地在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参照建筑工地的防尘要求设置车辆冲洗台及配套设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或加盖篷布密封,并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倾倒消纳,车辆出入工地时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4、所有建设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5、所有建设施工工地(补栽、移苗作业除外)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6、各类修缮、装饰施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加强对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县城所有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所有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泥土、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喷淋或者其它抑尘措施。

2、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3、在堆场和露天仓库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其配套冲洗保洁设施,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堆场或仓库。

(三)加强对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不得洒漏。所有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在各进城路口设置洗车点,对带泥车辆进行强制冲洗。

(四)加强城市保洁防尘工作。

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应采用机械化洒水保洁,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洒1次。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要防止因清扫方式不当而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本级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实行领导负责制,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扬尘污染防治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强化督查。扬尘污染防治涉及部门较多,为便于协调,各相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构与县环保局衔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环保局要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落实本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对行政不作为、以罚代管、未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管理举措,加强宣传教育。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施工时,要开展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的意识,建立扬尘污染防控责任制,强化管理,严格自律,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四)加强联合执法。在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将不定期地组织多部门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违法施工单位的查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增强整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