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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养老保险方案

区级养老保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政发〔〕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妥善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镇未参保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三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启动实施,实现全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为提高保障水平,区政府根据缴费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2.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省和市级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2.缴费补贴。区政府对个人缴费且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区政府出台的区级财政补贴办法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国家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区户籍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区户籍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制度实施时的实际年龄至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程序,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等参照新农保规定执行。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定期提供已故人员信息,确保基金支付准确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合并实施,各项工作纳入新农保经办机构一体化管理。

(二)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有相关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二)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的开发,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加大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参保信息。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结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工作一体化管理服务需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和各级管理人员的配备,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经办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政策理论水平,以适应各项工作的发展。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已成立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