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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性投资资产审批通知

市财政性投资资产审批通知

各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现将加强财政性投资固定资产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和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每年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申报后,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初审。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政策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保障性住房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通过的基本建设和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进行整理分类,组织召开论证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会视项目情况邀请分管副区长和专家参加。经论证可以实施的项目,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建设实际需要和下一年度财力状况,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政府投资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办理立项手续。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四、凡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批准立项,区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预算。年度内需要新增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后,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上述程序审查通过,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经审定批准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项目预算须经区财政局评审后方可进行招标。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货物采购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七、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贯彻<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合同执行。确需变更的,须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在留足质保金和保证项目开票结算的前提下拨付资金。

九、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全部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装订留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使用财政性资金。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抓好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本通知印发后,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擅自实施的项目,由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