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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车行业税收征管方案

销售车行业税收征管方案

为了加强我县销售汽车、摩托车、二手车、电动车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凡在我县注册销售汽车、摩托车、二手车的经销商必须到县国家税务局领用全国统一的、并加盖“县国税局办税大厅核发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我县注册销售电动车的经销商必须到县国家税务局领用《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并在销售时应如实开具发票,发票上必须加盖销售商的发票专用章。

二、凡是在我县购买汽车、摩托车的购车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时,必须凭我县国税部门发出的,并加盖“县国税局办税大厅核发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三、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我县汽车销售消费分期付款时,必须凭我县国税部门发出的,并加盖“县国税局办税大厅核发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四、在我县销售的汽车、摩托车、二手车,交警、农机部门在办理上户或过户手续时,必须凭我县国税部门发出的,并加盖“县国税局办税大厅核发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在办理电动车上户手续时,必须凭我县国税部门发出的《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方可办理,杜绝凭收据办理。

五、国税和交警、农机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打击经销商利用发票偷逃税行为。交警部门或国税部门应根据市场行情核定各种型号二手车和各种型号电动车上牌的最低销售价或最低计税价格,对低于销售价格的,交警、农机部门应督促办证人补足差额部分的税额后方可上牌,有效杜绝纳税人少开发票金额现象的发生。

六、国税部门应加强对销售汽车、摩托车、二手车、电动车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要为经销商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

七、凡有违法违章行为的销售汽车、摩托车、二手车、电动车经销商必须在接受国税部门的处理后,方可领用发票。对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国税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