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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通知

工伤保险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全市参保职工已超过50万人。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到2008年,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0万人,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一)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在2006年底前,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名单和按现行规定确定的基数,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对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高风险行业和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整体参加工伤保险。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牵头抓总的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对扩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伤保险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省政府下达给全市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建设、建管、安监、国土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四)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为农民工落实工伤保险。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编入工程定额,在工程总预决算中单独列支。具体办法由上述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另行制订。

(五)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工伤保险政策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对实施工伤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工作顺利推进。

(六)民政部门要结合年审年检和日常管理,督促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制订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七)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内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并在集体合同中明确企业保障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监督企业切实履行。

(八)人事(编制)部门要督促各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制订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的培训工作。积极支持工伤保险机构建设,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充实工伤保险工作所需的经办人员,为实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九)财政部门要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制订工伤保险的实施政策,严格监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确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在推行“五费合征”的同时,对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采取相应政策。

(十)实行工伤保险考核和单独统计上报制度。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工伤保险扩面的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市区和各县(市)任务指标,并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从2006年10月起,各县(市)在次月10日前,按时上报上一月当地工伤保险扩面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对工伤保险扩面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从打造“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全面加强工伤保险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