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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赔偿及安置工作方案

房屋征收赔偿及安置工作方案

因工程建设需要,按照宿城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政规发3号)文件规定,就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事项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围:白堡居委会(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人:双庄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房屋产权人。

四、计户规则:以房产证或宅基证为依据,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每期自分户资料公示之日起55日(含)以内。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住改非”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住改非”房屋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依法经营、持续依法纳税壹年以上的住宅房屋)

(一)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补偿。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76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10元/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20%;办公用房按6元/平方米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仓储用房按12元/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搬迁补助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4、停产或停业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面积)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5%的停产或停业补偿。

5、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调换房源:新城名居小区。

(2)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征一换一”,并互找差价。

(3)安置房价格:实行低于同类型房屋市场价的政府定价。新城名居小区安置房均价不高于本次被征收住宅中砖混结构二等8成新住房(相当于具有两层圈梁的普通楼房及平房)平均补偿单价(含下列第七款(一)(二)项的头等奖励金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房均价为2580元/平方米。

(4)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①房屋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同货币补偿一样;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如超过18个月,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5)结算: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价格总额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实行差额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结算,超出1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6)选房:按照搬清交钥匙时间先后顺序领取选房号,择日集中选房。

2、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营业用房产权调换。

七、奖励政策

(一)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分户资料公示后1至15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资料公示后第16天(含)至30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资料公示后第31天(含)至40天(含)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2%的签约奖励;分户资料公示后第41天(含)以后签订协议的,没有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天(含)以内完成房屋搬迁交钥匙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

2、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第8天(含)至15天(含)完成房屋搬迁交钥匙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超过第16天(含)的没有奖励。

3、提前搬迁奖励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特别奖励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在分户资料公示的第15日举行集中签约仪式,对参加集中签约及在此之前签约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房优惠100元/平方米。

八、救济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只有这一处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10万元/户)的,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有“两证”,即土地证、房产证;

2、有土地证和合法建筑面积。

九、其他事项

(一)合法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年航拍图上标明的未登记合法产权房屋,以及取得区级以上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

(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标明的为准。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三)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给予安置。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房产公证;

6、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8、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本方案解释权归双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