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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军事行政体系调整分析

有关我国军事行政体系调整分析

我军的主要任务由保障和促进革命战争胜利向巩固胜利成果、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转变。与此相适应,这段时间的军事行政法制建设建立了军事行政立法体系,调整了法制建设方向,为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铺设了制度轨道,也为加快新时期我军事行政法制优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始终把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军事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就是说,我军必须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听从党的指挥。全国革命胜利前夕,明确指示:“年必须使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在军委政治部领导下,做出关于‘新式整军运动’、‘党委制’、‘革命军人委员会’、‘连队支部工作’等项的总结,并制成条例或章程,以便普及全军,成为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展成为诸军种、兵种的合成军队,为保证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于年4月15日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命令全军执行。年月日,由中共中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重新颁布全军执行。该条例鲜明地体现了思想,总结了几十年来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丰富经验,阐明了军队政治工作的重大原则。继承和发扬了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它规定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主要通过党在军队中的政治工作来实现。军队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之外去搞自己的独立性,也不能凌驾于党的领导之上去打自己的旗帜,而只能把军队置身于党的领导之下,永远听党的话,使我军真正成为党的军队,国家的军队,人民的军队。尽管在“”中,受“左”的错误路线影响,我军的许多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遭到了破坏。但由于最根本的《政治工作条例》、《纪律条令》、《内务条令》和《队列条令》等军事行政法规制度得以贯彻实施,从而有效保证了我军始终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二、始终把促进军事行政工作规范化作为军事行政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在世纪年代初期的一段时间内,一些部队放松军事训练,组织纪律松懈,规章制度废弛,对部队战斗力造成了很大不良影响。为了纠正这种现象,严格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亲自起草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纠正放松军事教育和纪律废弛现象的指示》,要求全军:“对于统一规定的时间配当,任何人都要视同法律,不经军委批准,不得修改;违者应受到纪律处分。”“进行一次整顿纪律的工作,以严格执行命令指示,严格军风纪,严格遵守制度,和严格保管和爱护武器、装具、马匹等为内容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纪律和损坏武器、装具的行为,应予认真的追究责任,和给予应得的处罚。”年月,为加强我军的正规化建设,主席及时提出了“五统”“四性”,即要求全军部队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培养“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强调“与现代化装备相适应的,就是要求部队建设的正规化”,克服“不集中,不统一,纪律不严,简单现象和游击习气等等”。年至年,军委、总部相继制定了《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政治工作条例》等,颁布了各种教程和教范。在此期间,全军共制定和颁布条令、教程、教范达件,开始建立起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形成了比较正规的工作、训练、生活秩序,极大提高了我军的正规化管理水平。据统计,从年月到年月,仅由全国人大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在革命战争年代和过渡时期,军事行政立法灵活性、应急性、随意性较强。但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战略的确立,军事行政法制建设也必须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此,中央军委采取多种措施,狠抓了以军事行政立法为主要内容的军事行政法制建设。一是确立立法体制。军事行政立法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军事行政的国防法律,中央军委单独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军队各大单位制定军事行政规章,或军委各总部与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三级军事立法体制的确定,使军事行政立法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二是规范立法程序。根据军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央军委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从立法规划、计划,到法规起草、审议,以及实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军队各大单位根据中央军委的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实现了军事行政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三是设置军事法制专门机构。年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军委法制局,作为中央军委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关和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直接对中央军委负责。后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四总部和各军兵种还编配了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本系统的军事法制行政工作。军队法制机构的建立及专职法制人员的编配,为军事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组织保障,标志着我国军事行政法制建设走上统一组织、协调发展的轨道。由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时期军队战略方针的确定,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兵役法》进行了修改,新增3项条款。通过改革兵役制度,缩短了义务兵服此,立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改革开放以来军事行政法规建设的质量。

三、始终事行政法制建设受到极大削弱,军事法制工作陷入困境。年浩劫,国家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军事行政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给军队正常建设造成了重年把紧跟环境变化革新建设内容作为军事行政法制建设的立足之点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迎接新军事变革的挑战,提高信息化条件下诸军兵种一体化联合作战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有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法规就达多部。这一时期的军事行政法制建设尽管还不够完善,但就立法数量、质量及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而言,都是以往无法比拟的。尤其是一批共同条令和军队部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军事行政法制建设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后期,受党内“左”的思想影响和的干扰破坏,在所谓反对“教条主义”的斗争中,正规化、法制化成为这场斗争首当其冲的靶子,刚有起色的军日,中共中央重新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它在继承和发扬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总结充实了新内容和新经验,使政治工作的内容不断完善,更加适应实践需要。

四、始终把完善军事行政立法机制作为军事行的能力,都要求我军军事行政法制建设必须立足于环境和形势的变化,更新建设内容,增加军事行政效能。第一,改进兵役制度,提高兵源质量。年月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兵役法,取消了志愿兵役制,正式实行义务兵役制。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年月日.,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在此基础上,于年月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完善了我国的兵役法律制度。其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一个主体,两个结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役年限;专业技术骨干和训练、管理骨干通过改选士官得以继续在部队服役;拓宽了干部选拔渠道,增加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两个渠道,实行了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士兵制度,从而大大提高了我国兵源质量。第二,教育训练制度化,保证战斗力稳步提高。为适应世界军事的发展和现代战争的特点,中国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致力于尽快实现军队武器装备由半机械化、机械化向自动化、信息化的转变,使军队掌握尽可能先进的武器装备,确保完成国家赋予军队的神圣使命。年月日,中央军委颁发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统管全军军事训练的基本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对我军走依法治训、依法治军之路,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年月中央军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全军部队贯彻施行,这是我军第二代训练条例。这次颁发新的《训练条例》共9章100条,增加了对基地训练、模拟训练、网络训练的要求,对训练指导思想、方针、任务、各级党委和首长的职责、军官和士兵的训练义务、训练的组织与实施、考核与评定、训练保障以及奖励与处分作了全面的规范,对我军军事训练赋予了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更加丰富的内涵。第三,建立新的武器装备管理体制,有力支撑科技强军战略。年月,中央军委决定组建总装备部,对武器装备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管理条例》正式颁发全军,年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年月总装备部下发《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和《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中央军委批准下发了《关于深化装备采购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装备采购工作遵循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逐步,改革后勤保障体制,奠定效能建军基础。进入世纪年代以后,我军过去实行的三军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大而全、小而全的后勤保障体制,与现代化战争、军队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已经明显不相适应。年,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条例》,决定在战区一级实行统供与专供相结合的三军联勤保障体制。从打破军品行业部门界限,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扩大了竞争性采购范围,竞争性采购经费比例由10%提升到20%,支持非军工国有企业和高技术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提高了装备采购的整体效益,确保部队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性能先进、质量优良、配套齐全的武器装备,使武器装备建设适应新的管理体系,走上协调有序、高效运行的轨道。第四年起,联勤体制全面推开,并于年初正式启动。目前,已形成以军区为基础,区域保障与建制保障相结合、通用保障与专用保障相结合的新型保障体制。三军联勤体制结束了长达半个世纪的三军独立保障模式,这是我军后勤建设史上一次重大变革。年月以来,总后勤部根据中央军委批转的《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相继颁布《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和《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等。部队建设、训练、科研、生活等所需24类多种物资,己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目前军队己基本建立总部、大单位、部队后勤三级物资采购管理体制和集中采购模式。“”时期,全军集中采购物资总金额达450亿元人民币,节约资金31.5亿元人民币,平均节支率为7%。第五,推进军人权益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官兵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军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条令条例,从制度上对军人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规范。年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从年开始,人民解放军陆续实行了军官薪金制、军衔制、义务兵役制等三大制度的改革,这在人民解放军建军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年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等,为我军实行奖励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改革开放后,我军开始注重军事法律服务制度建设。

总政治部报经中央军委批准,确定在政治机关单独设立司法行政机构,由政治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军队司法行政工作。近年来,在陆军集团军、师、旅三级部队编设军队律师基础上,第二炮兵旅级以上部队也开始编设军队律师。在总装备部和海军设置国防专利、海事等专业性法律顾问处。军队律师在支持军队首长和机关依法决策、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维护军队单位和军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优抚保障制度也得到逐步改进。年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年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关于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颁布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并于年、年分别启动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此外,我军还建立了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军人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