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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水电项目体制办法

省水利水电项目体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坚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确保工程平安、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维护。搞好经营管理。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应依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依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需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

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依照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工程平安和管理需要。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已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书。新建工程的管理范围,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所需用地在工程建设时一次征用。国家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全民所有。集体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该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使用权和经营权属工程管理单位所有。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工程维护范围,并与有关单位签订维护协议,向工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维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为维护工程平安。

禁止下列行为:

一)水库大坝、防洪大堤、重要间堤、内湖渍堤和排灌渠堤上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沤函肥、建房、埋坟和滥伐防护林木;

二)水库、堰塘、渠道内倾倒垃圾、土石和其他废弃物或堆置杂物;

三)毁塘造田;围湖、围库造田。

四)坝顶、堤顶、水闸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

五)损毁水利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机电设备、水文、气象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六)水利水电工程维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开矿、取土、挖砂、淘金等危害工程平安的活动;

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七)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

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平安的要求,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维护范围内进行建设。设计方案经水利水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顺序报批。影响乡村防洪平安或水陆交通平安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按时竣工。

凡对原有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弥补措施或者予以弥补。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渡槽、管道、堤、坝、桥渠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需事先报经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

必需按管理权限,第十二条扩建、改建水利水电工程。履行报批手续。

应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需要废除的水利水电工程。原有设备和物资由工程的上级主管机关妥善处置。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根据可供水源和用水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确因自然因素造成水源缺乏,供水单位应及时与用水单位协商修订供水用水计划。都要实行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提取资金。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安插、抽调人员。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物资。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

第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年初应对所属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或签订经营管理承包合同,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并把完成计划的情况作为评价工程管理单位经营好坏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经济核算,不时降低本钱。维护、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水电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分。向作出奖励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奖励决定的由作出奖励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盗窃、哄抢、破坏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设施、拒绝、阻碍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水利水电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