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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市区建筑高度工作规定

控制市区建筑高度工作规定

一、为了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充分体现历史古都的独特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贯彻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适用本规定。市区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区和郊区。

四、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五、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采取分区梯级式布局,突出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的古建筑、古遗址。整体上,旧城的建筑物低于旧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物低于外围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遗址周围地区,建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造型、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旧城内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风格应与古城风貌及环境相协调。以明城墙、钟楼、鼓楼等主要古建筑以及传统居民区为保护主体,建筑高度按保护范围和实际情况实行分区控制。从明城墙向市中心依次分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十六米八个级次。整体控制高度以旧城内标志性建筑钟楼的宝顶(三十六米)为限。在高层可行区范围内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层建筑。旧城外下列区域应当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制。

1、一环路限高过渡区;

2、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

3、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4、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广播、气象雷达高度控制走廊。

六、旧城内分区高度控制

(一)旧城内低层区

钟楼周围:东北、西南两个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东南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西北方向,钟楼与鼓楼之间规划为市中心绿地。鼓楼周围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由平房递升至九米。碑林、关中书院、化觉巷清真寺、德福巷的传统民居保护区,在规划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书院门、竹笆市、湘子庙街、安居巷沿街为不超过九米的传统形式建筑。北院门、德福巷保留为一、二层建筑的传统风貌街巷。革命公园、莲湖公园、儿童公园周围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其它文物点周围三十米至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其它需要保持传统风貌的民居地区,可以改造为不超过十二米带坡顶的住宅。

(二)环城区

城墙内侧一百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筑形式采取传统风格,一百米以外,采取梯级形式过渡,过渡区建筑形式应为黑、灰色瓦坡顶建筑。城墙外侧至环城路只允许分散建设少量高度不超过九米的园林式建筑。环城路红线以外的建筑物应高低错落,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各以六十米距离为一过渡区。东、西、南、北城门外的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五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各以六十米距离逐步过渡到五十米以下。过渡区外高度不受限制。

(三)旧城内高层可行区

西一路及其以西相对位置以北,西五路以南,东至解放路中段,西至洒金桥地段,解放路一线可向北至西七路口,向南至大差市口为高层可行区。按照详细规划所选定的合适地点,可以建少量风格与古城相协调的散点式高层建筑,其高度一般不超过三十六米。西五路东口以西至老关庙口,东新街的解放路口以西至规划的行政大街西口,解放路的五路口以南至东新街口,洒金桥北口以南至规划的行政大街西口,四条道路两侧,可按城市设计,分散布点,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建设总量不超过二十幢,每幢建筑面宽不超过五十米,加上必要的附属物,构筑物其总高度不超过六十米的塔式高层建筑。

(四)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钟楼至东、西、南、北城楼,为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东大街、北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五十米,东大街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通视走廊外侧各二十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南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六十米。西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在一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五)旧城内多层区

旧城内低层区、环城区、高层可行区以外的区域为多层区。由低层区、环城区向多层区采取梯级过渡,由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依次递升;南北按日照间距隔一幢可增加一个级次,东西每十五米可增加一个级次。

七、旧城外分区高度控制

(一)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下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应按道路中心五十四度视角斜线确定,并按1∶3以下坡度斜线计算建筑后退高度。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上道路两侧建筑高度,应按城市设计确定。

(二)大雁塔、小雁塔、兴善寺、青龙寺等文物古迹保护区院墙外周围五十米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园林绿地范围,园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园林绿地界限外,建筑高度由十二米依次递升。

(三)南门至大雁塔、大雁塔至青龙寺遗址、青龙寺遗址至东门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通视走廊内限高另行制定。

(四)大明宫遗址公园、汉城遗址、阿房宫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文物保护范围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按规划由平房向九米递升;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

(五)产河公园东西两侧,南至规划的铁路南环线,北至灞河,为环市绿带建设控制区,只能建少量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建筑。

(六)其它公园、风景区、古遗址、古建筑周围按城市规划,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

八、高度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地区的建筑物高度,平顶房屋按女儿墙或檐口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必要的附属物,其高度不超过七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建筑物的高度按照建筑物最高点,包括附属物计算。

(三)计算建筑物高度的起始点,一般从建筑物所在地室外自然地坪算起。文物保护点周围新建筑物建筑高度的起始点应按文物点所在地室外地坪算起。

九、本规定的分区高度系控制高度,不要求分区内所有建筑必须达到此高度。分区内控制高度的建筑,应当分散布点,错落有致,并保持适当的距离。

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按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建筑高度与防火、防空、防震、航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由市规划管理局协调解决。

十二、铁塔、水塔、烟囱及其它工程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执行所在地区的建筑限高标准。

十三、在本规定公布实施以前已经建成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其高度超过该地区限制高度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再变更。已经批准尚未施工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