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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会议规程工作规定

党政会议规程工作规定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召开,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县政府办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县政府直属机构的负责人和各乡(镇)长列席,必要时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承办人员提出,政府办主任审核,召集人审定。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和部署事关全局的重要行政措施和重大工作;

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5.讨论决定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政府办主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和承办工作(主任外出期间由副主任负责组织)。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场布置、排定座次和会前签到、会议记录和录音、起草会议纪要等工作。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组成人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意后可委托副职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列席时,会前向政府办主任说明原因,同意后可委托副职列席。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工作分工由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督查员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会议的新闻报道材料由政府办主任审定后。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政府办副主任、督查员列席会议,县政府各局、委、办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未经允许,不得带随员。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省、州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大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及政协重要意见、建议,讨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财政支出、较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建设项目,通报和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3.讨论报请州政府、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

5.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决定;

6.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7.讨论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8.讨论决定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前准备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办公室主任审核,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尽量提前通知会议组成人员。

1.凡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管部门事先必须与相关部门取得一致的意见,经分管县长审核同意后,连同相关部门意见一并书面上报县政府;

2.凡需要进一步协调、核实的议题,由政府办对口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协商,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或方案,经分管县长审核同意后,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其它议题会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上报议题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将文字材料一式5份,提前送县政府办公室。

(四)会议组织

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主任外出期间由副主任负责)。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决定的事项方可有效,与议题有关的常务会组成人员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缺席。根据会议议题,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需签到,按议题内容分段参加会议。

(五)会后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文件为准。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会议内容的保密工作。会议有关材料退回政府办统一保存归档。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撰写,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按发文程序办理。会后催办工作由政府办对口主任或督查员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重大问题须请县长同意。

三、县长办公会议

(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讨论报请州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3.研究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不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但须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必须充分协商,如意见不一致,会议主办单位必须将分歧意见在会前如实报告分管领导。县长主持的办公会由县政府办主任组织承办。副县长主持的办公会由对口主任组织,专职秘书承办。如需两位或两位以上县政府领导同时召集的办公会由政府办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并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承办。

(四)会议决定事项以文件为准。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有关内容的保密工作。会议纪要由记录人员撰写,政府办主任或对口主任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按发文程序办理。会后催办工作由对口主任或督查员负责。会议如需新闻报道,须经对口主任同意。

四、县政府工作会议

(一)县政府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县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重大决策精神;

2.研究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和专门性工作任务;

3.通报全县经济工作和其它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相关任务和措施;

4.交流工作经验,兑现有关工作责任书。

(三)会前准备:县政府工作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需要会上宣布的重大事项,会前要进行充分协商,有必要时,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严格控制以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确有要求和必要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政府办对口主任审核,分管县长确定。

(四)会议组织: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全县半年经济分析会议、县长或两位以上副县长召集的工作会议,由政府办主任负责组织(主任外出期间由副主任负责组织),对口主任协助承办。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和录音、会议通知、会场布置和会前签到、会前、会中和会后服务等工作。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由对口主任负责组织,专职秘书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五)会后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文件为准。会上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按发文程序办理。会议新闻报道由政府办主任或对口副主任安排,重大问题须请示会议召集人同意。

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专业会议参照县长办公会议组织。

五、县政府党组会议

(一)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召集。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成员提出,会议召集人审定。

(二)会议主要任务

1.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文件、重要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学习、讨论;

2.研究县政府提请县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3.研究贯彻县委重要指示,讨论研究县政府重要工作指导思想、思路和有关人事问题;

4.研究分析县政府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5.组织召开县政府班子党内民主生活会。

(三)会议议题由各党组成员根据其分工提出,会议召集人审定。党组成员(政府办主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政府办主任负责办理或委托专人办理。必要时,由会议记录人员撰写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会议召集人审签。会议决定上报县委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签,以党组名义报送。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其它有关资料要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