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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督查工作规定

党政督查工作规定

一、督查工作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县政府督查员具体承办,各对口秘书协助办理。

二、督查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制和归口办理、专项督查、专项办理的原则;坚持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负责,政府部门向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坚持一事一督查,一事一专报原则,坚持督查事项限期完成和办结的原则。

三、督查工作范围

(一)国务院、省、州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重要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四)国务院、省、州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协转交县(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事项;(五)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六)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七)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包括县长专线工作)或交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四、县政府督查员督查对象是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州属驻舟曲各企事业单位。

五、督查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凡需督查督办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承办乡(镇)和部门限期办理,必要时由政府督查员深入乡(镇)和部门现场督办。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由县政府办主任或督查员提出督查意见,经分管县长审核同意后,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联合督查,及时汇总情况进行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二)承办乡(镇)或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必须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承办任务。在要求时限内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和下一步的办理意见。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期的,须在接到督办、转办通知后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延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承办乡(镇)和各部门对办结的督办事项,要认真、准确、及时地写出督办专报。对正在办理的事项,要按要求专报办理进度、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办理措施。督办专报要一事一报,文字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督办件要报县政府办公室,并上报县政府相关领导;

(四)县政府督查员要随时将所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以《政务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办公室主任和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政务督查专报》刊发的内容要紧扣主题,观点鲜明,求真务实,简明扼要。同时,对所督办的事项每季度清理一次,定期通过督查专报予以通报;

(五)县政府督查员对督办、转办的事项,要进行登记以备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各承办乡(镇)和部门对办结的督办件按照文书处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六)凡县政府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深入的督查调研,了解实施进展情况,掌握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督查责任

(一)督查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对认真负责、交办及时、办结率高的给予表彰;

(二)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督查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督查工作不认真、督而不办、办而不报、敷衍塞责、办结率低或顶着不办,造成工作延误的;

2.经县政府办公室就同一事项下发两次督办通知或经督查员现场督办仍未落实的(特殊情况除外);

3.因对所督查事项的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要加强督查考核管理工作,将督查事项办理情况作为各乡(镇)和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