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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创建工作规定

行政效能创建工作规定

为深入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仪委发〔〕17号)、《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奖惩办法的通知》(仪委发〔〕20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工作在县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效能办牵头,县纪委(监察局)、目标督查办、政务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工委、法制办、机要局等单位实施。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三个层面:

(一)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具有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县级各部门;

(三)无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其他县级部门。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1.基础工作(10分);

2.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站建设(55分);

3.依法行政(20分);

4.政务公开(15分)。

(二)对具有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县级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二):

1.基础工作(10分);

2.优质高效服务(55分);

3.依法行政(20分);

4.政务公开(15分);

(三)对无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县级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三):

1.基础工作(20分);

2.优质高效服务(35分);

3.依法行政(20分);

4.政务公开(25分);

四、考核方式

(一)自查。年12月中旬,各单位对本年度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今年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对照本考核办法,认真自查,形成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县效能办。

(二)考核。年12月中下旬,在全县目标考核时一并考核。

(三)审定。县效能办将考核结果梳理汇总后,报县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四)表彰。对获得年度先进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考核计分定等办法

(一)考核计分办法。按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分项核实,对有扣分因素的项目按标准扣分,所属项目基础分值扣完为止。

有以下情形的,给予奖励加分(最高加20分)

1.单位的效能建设工作受到中、省、市、县表彰的,分别加5、3、2、1分。同一工作获奖,按最高级别加分;

2.效能建设工作做法经验被推广或号召学习其先进人物事迹,中、省、市、县党委、政府宣传表扬的,分别加15、10、8、5分,同一工作按最高级别加分。

有以下情形的,给予处罚扣分:

1.缺席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每人次扣1分,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5分;

2.单位(个人)因工作不力被全县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3.单位受到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每次扣1-3分(限期整改扣1分,责令书面检查扣3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2分,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3分);

4.干部职工受到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每人次扣l-3分(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扣1分,告诫或诫勉扣1.5分,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扣2分,责令辞职、降职、辞退或解聘扣2.5分,免职扣3分);

5.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每人次扣5分。

同一事项以最高扣分为准,不重复扣分。属于本单位自行查处的不扣分。

(二)等次评定办法。考核结果由县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总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等次,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六、结果运用

(一)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所得分值折算后计入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评总分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评“一票否决”。

(二)挂牌通报。考核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在全县通报。

(三)实施奖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黄牌警告,并责令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年度不得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同时取消该单位本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