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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县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土地、资金等重大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重点建设项目,指已列入全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在建和新开工项目。

第二章项目范围

第三条县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具有较大的投资规模,即: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规模为5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生态发展的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以及县政府重点关注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当年开工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形象进度、资金筹措、工作措施等;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环保、安全生产、土地、规划、节能评估等相关审批文件。

第五条县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方案的初步意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县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后,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下达执行。

第六条申请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列入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点联系制。每个重点建设项目有一名县领导挂点联系,有一个或多个责任单位,有一名或多名责任人,有一名联络员。挂点联系领导对该项目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责任人,负责所联系项目的具体协调工作,排名第一的责任单位须指派专人为联络员,为重点项目做好具体服务。

第八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倒逼责任制。县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责任单位必须落实项目重要的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制定科学的倒排时间表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倒排时间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馈工作进度。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办公会制度。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建设项目办公会议,听取各个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县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档案,及时掌握并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月底,由排名第一的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当月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时抄送县统计局。每季度末,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本季度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个月月初前报县委、县政府及各个项目的挂点联系领导、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督查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监察局、县委督查室等部门依法开展督查,每月印发一期重点建设项目督查简报,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工作。

第五章项目考评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以激励为主。凡完成年度投资额大、项目进度快、安全施工好的项目,为项目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含挂点联系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络人、项目业主负责人等),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凡不重视重点项目建设、责任不落实,且项目进展缓慢、完成效果不理想的项目责任单位,在本年度的绩效考核中,给予1-3分的扣分处罚(详情见《县2013年度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指标绩效考核方案》),与此同时,当年年度考核中,挂点联系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络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