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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社区工作准入监管办法

县政社区工作准入监管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强化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减轻社区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负担,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人随事走,费随事转,责权一致”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的城市社区。

二准入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确需将本部门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下沉到社区居委会承办或协办的,由乡镇或县级有关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县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除《县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规定的工作内容外,县级各部门在社区范围内开展的工作(如设置工作机构,开展各类创建、调查、评选活动等),如需社区组织实施或协助办理的,应明确工作流程,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并实行工作准入审批。在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责权一致”原则,及时向社区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和授权委托等保障条件。

第五条对特别重大或急需立即在社区组织开展的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在征得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

三审批程序

第六条由需在社区开展工作的县级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县社区工作准入申请表》,提供工作需进入社区有关文件规定及依据、工作量、工作人员需求情况、经费测算及划拨、工作起止时间等相关资料,并征求县级有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申请单位在征求县统筹委、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政务中心(县规服办)及乡镇意见后,由县民政局打捆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县民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第九条对批准进入社区的工作,申请单位持县政府审批结果,直接与相关乡镇联系,由乡镇指导社区安排执行。

四部门职责

第十条申请单位负责对进入社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统筹委负责社区工作准入指导。

县委编办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职能职责的界定。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准入工作;负责准入工作事项备案。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确保“费随事转”。

县人社局负责工作人员配备,坚持“人随事走”。

县政务中心(县规服办)负责指导准入认定。

乡镇负责落实工作保障和业务对接等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有关部门、相关乡镇和社区要认真抓好落实,按照“责权一致”原则,承担相应的职责。对审批同意进入社区的工作,未按审批意见及时划拨相应工作经费、进行委托授权,造成交办工作受到影响或不能按时完成,由相关县级部门承担责任。因社区工作不力导致交办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工作要求的,由相关乡镇和社区承担责任。

五其他

第十二条县级有关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前向县民政局提出社区工作准入申请。对临时性、紧急性、特殊性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