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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城市绿化监管办法

县域城市绿化监管办法

一、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和新建设城市各类绿地等绿化活动。

四、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五、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都应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县市容环卫局是县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综合执法、土地、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卫局搞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县市容环卫局主管县城区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七、县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县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八、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以注重生态、美化、游憩、科普教育功能和方便群众为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形成配套完善的绿化体系。

九、城市所有建设工程要实行绿线管理制度;新建工程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比率为:

1、居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改造区面积的25%;

2、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3、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4、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的绿地率不低于20%;地处郊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

十、所有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在报建时,须向县市容环卫局提交工程附属绿地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绿化指标审查,并按规定缴纳绿化保证金。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因建设单位主观原因或客观环境因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划所批的设计方案中的绿化指标,由县市容环卫局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1、类别划分:

一类地区为兴隆街以北,西环路以西的城市规划区内;

二类地区为兴隆街以南,金陡街以北,西环路以东的城市规划区内;

三类地区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2、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

属一类地区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300元;

属二类地区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200元;

属三类地区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100元。

3、缴纳办法:建设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市容环卫局的批复,按照核准的数额缴纳绿化补偿费。

4、绿化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县市容环卫局收取的绿化补偿费,必须严格按照《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项目建设。

十一、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市容环卫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建设任务和养护标准,统筹安排绿化经费。

十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和施工。

十四、因敷设通讯电缆、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阶段及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容环卫局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对破坏绿地的,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补植,无法补植的需缴纳绿化补偿费。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必须限期归还。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市容环卫局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砍伐城市树木,必须报县市容环卫局批准,并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植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由县市容环卫局组织异地补栽;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2、凡移植树木、改变城市植被的,须报县市容环卫局批准。除私有庭院树木外,城市绿地树木修剪必须经市容环卫局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

3、因不可抗力需进行抢险救灾时,组织抢险部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及时报告县市容环卫局。

十七、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1、在城市各类广场、绿地以及公园内摆摊设点;

2、在树木上或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3、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4、在距绿地、行道树、绿篱2米以内设置炉灶、倾倒有害物质;

5、刻划树木以及攀折树枝、刮剥树皮、采摘花朵、果实、种子、苗木、围圈花木;

6、在树下、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7、在树下、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8、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9、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

10、在风景林地、防护林地等绿地内毁坏植被、开荒、种粮种菜、打猎、放火、造坟、野炊、开山、采石取土、放养牧畜等;

11、其它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十八、县市容环卫局应对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防护标志,统一管理。严禁砍伐、迁移或损伤古树名木。

十九、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容环卫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或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未完成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对责任单位加收绿化费1—2倍的绿化延误费;

3、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由县市容环卫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容环卫局依法查处;

4、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市容环卫局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5、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

6、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的罚款;

7、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8、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

二十、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政府,具体解释事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

二十四、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