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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农产品基地建设监管办法

县域农产品基地建设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规范优质农产品基地管理,推动我县农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显着提升,打造县域优质农产品品牌,现根据《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包括农、林、牧、渔基地。优质农产品基地分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两种。

第三条鼓励、支持各镇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

第四条优质农产品基地所生产的农产品及加工品,要积极开展品牌创建,进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和商标注册,打造省着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第五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及品牌创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择优进行奖励。

第二章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标准

第六条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围绕“三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营销品牌化)要求,达到“十二有”标准,即有规模、有产业支撑、有龙头、有良种统供、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技术规程、有速测仪器、有档案、有准入和准出制度、有标志牌、有认证、有品牌。具体标准为:

1、基地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

农业基地:重点围绕金银花中药材、果品、蔬菜、花卉苗木、茶叶和食用菌六大特色产业。瓜菜、果品等设施栽培面积100亩以上,露地栽培面积300亩以上;茶叶100亩以上;金银花中药材300亩以上;食用菌10000平方米以上。

林业基地:经济林、丰产林栽培面积200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栽培面积50亩以上。

畜牧业基地:养殖小区(场)占地1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80头以上;奶牛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家兔存栏5000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存栏2000只以上。

渔业基地: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水库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网箱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基地要有产业支撑,是当地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产业。

3、基地要有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按订单组织生产。

4、基地的种养品种必须是名、特、优、稀、新良种,有种苗统供措施。

5、基地要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基地主要产品要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7、基地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采用先进的病虫害或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基本实现了标准化生产,有必要的投入品和生产记录档案。

8、基地建立了监控体系,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抽测,产品经检测达到质量要求。

9、基地建立了追溯体系,有准入和准出制度。

10、基地要美观,生产条件好,有专门的标志牌。

11、基地主要产品已受理申报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

12、基地要与批发市场、超市、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产品品牌,产品带标识销售。

第七条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围绕“三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营销品牌化)要求,达到“十二有”和“六个100%”标准,“十二有”即达到优质农产品基地的“十二有”标准;“六个100%”,即100%订单生产、100%种苗统供、100%统防统治,100%配方施肥或100%配方饲料,100%标准化生产、100%品牌化营销。具体标准为:

1、示范基地集中连片,有较大规模。

农业基地:重点围绕金银花中药材、果品、蔬菜、花卉苗木、茶叶和食用菌六大特色产业。瓜菜、果品等设施栽培面积2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100亩以上),露地栽培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300亩以上);茶叶3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100亩以上);金银花中药材6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300亩以上);食用菌2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林业基地:经济林、丰产林栽培面积3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100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栽培面积1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20亩以上)。

畜牧业基地:养殖小区(场)占地2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12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80万只以上,家兔存栏1万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存栏5000只以上。

渔业基地:池塘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水库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网箱养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基地要有产业支撑,是当地有鲜明特色的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产业,能带动当地的产业升级。

3、核心基地要有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组织领办,是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者具备销售能力的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100%实行了订单生产。

4、基地的种养品种必须是名、特、优、稀、新良种,有种苗统供措施,达到100%种苗统供。

5、基地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基地所有产品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7、基地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全面采用先进的病虫害或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实行标准化生产,有完善的投入品和生产记录档案,做到100%统防统治,100%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100%标准化生产。

8、基地建立了监控体系,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抽测,产品经检测达到质量要求。

9、基地建立了追溯体系,有准入和准出制度。

10、基地形象好,建设标准高,有规范的大型标志牌。

11、基地主要产品有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由于国家未开展水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难度较大,因此,水产品、畜产品可放宽到无公害产品认证)。

12、基地产品有品牌,由龙头企业或合作组织统一按标准采收、商品化处理、包装、销售,做到100%品牌化营销。

第三章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计划制定、实施与验收

第八条县里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管委会)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实行绩效考核。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制定年度计划,把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村、地块,确保完成县下达的建设任务。

第九条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领导,加强协调与指导,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竣工后,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要向县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里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渔业、供销等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按照项目计划指标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标准进行验收,排出名次,择优推荐为市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

第四章优质农产品基地的扶持政策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列入县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政府授予“县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匾牌,并择优选择部分基地进行奖励。优先奖励县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现场观摩会观摩的基地、获得(或申报)沂蒙优质农产品知名品牌企业的基地。年度内已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补助、生产基地创建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对年度内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有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的“三品一标”农产品,结合认证的规模由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县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

第十三条加强对优质农产品基地的管理。优质农产品基地要设立统一格式的标志牌,并对已建优质农产品基地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对原有优质农产品基地要实现“设施建设、技术创新、结构升级、质量提高、品牌优化”的全面改造提升。

第十五条对验收合格的优质农产品基地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凡抽检不合格的或标准降低的基地,取消优质农产品基地称号,收回牌证,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