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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荒芜的土地处置办法

关于企业荒芜的土地处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5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和《黄山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徽州区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实际,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一条本处置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占地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资额(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对已投资额的认定,以区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三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经审查属实,该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第四条闲置土地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一)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由区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闲置费缴纳通知书》。对逾期不缴清闲置费的,自逾缴之日起,每日按延迟缴纳数额的1‰征收违约金。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等有关税费,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限期开发。对土地使用权人确有能力且有意向开发建设的,限期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合同(按土地出让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重新约定动工时间、竣工期限,但重新约定的动工时间自土地使用权人收到处置方案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其竣工时间自动工之日起相应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期开、竣工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逾期未动、竣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返还。土地使用权人超出约定竣工期限3个月建设项目仍未全部竣工的,区政府有权收回未竣工部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有偿收回。对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完成闲置土地开发建设,且达不到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对能单独规划使用或经与周边土地整合后能重新规划使用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愿意政府收回的,以成本价收回(不计利息)。“成本价”即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和直接用于土地开发上的费用。

3.异地置换。对闲置土地与周边难以整合、不能单独规划使用的,政府为土地使用权人另选合适地块进行置换,按照节约集约原则重新安置。原地块的各项投资成本(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平整费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搬迁安置费用等)与新安置地块的各项投资成本相抵后多退少补(不计利息)。

(二)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五条本处置办法所称低效利用土地,是指虽然已动工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是集约利用程度不高,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一)已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占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区政府规定要求的;

(二)已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占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15%,但空闲面积仍超过5亩的;

(三)工业建设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以上(对已投资额的认定,以区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但投资强度达不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投产后2年内仍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目前亩均税收达不到3万元/亩(新入驻企业亩均税收标准按国家和省、市、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业建设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3个月以上的;

(五)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5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六)工业建设项目已投产但连续3个月以上未生产的。

第六条凡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承诺追加投资延期动工开发建设的,区国土资源局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签定补充合同(按土地出让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重新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提升企业效益目标,逾期不能达到目标的,除追究其违约责任外,采取以下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人不承诺追加投资延期动工开发建设并签定补充协议的也按下列办法处置。

(一)协议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参照本处置办法第4条第1款第二项);

(二)协议置换部分或全部土地,但亩均税收达不到3万元/年的不得置换土地(参照本处置办法第4条第1款第三项);

(三)不享受市、区出台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第七条补充合同违约责任

(一)期满后达到补充合同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达不到补充合同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返还。

(二)未按照约定日期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支付相当于出让土地价款3‰的违约金。

(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的,支付相当于出让土地价款5%的违约金。

(四)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的,按已约定的应缴税收差额作为违约金缴入区财政局,同时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等。

(五)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低于约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和绿地率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支付相当于出让土地价款5%的违约金。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在政府组织调查闲置及低效土地利用时,就其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按要求提供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已完成投资额的证明和土地他项权利情况等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区国土资源局对其认定的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制作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认定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设立抵押权的,同时抄送抵押权人。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每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凡是被收回的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城东工业园已搬迁工业企业原厂房处置参照本处置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处置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我区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中所涉及的内容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