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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零售餐饮发展办法

促进零售餐饮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商业零售、餐饮住宿业发展,提升商贸服务企业竞争力,根据省、滁州市有关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天长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扶持对象是指在我市注册设立、独立核算的列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的商业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天长市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领导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商务局、统计局、工商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投资促进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环保局、工商联、消防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四条在市财政每年安排的500万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切块专门用于商业零售、餐饮住宿业上规模奖励、限额以上十强企业奖励、财政扶持奖励等。

第五条设立上台阶奖。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颁发“限额以上企业”证书;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颁发“限额以上企业”证书;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的,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第六条设立十强企业奖。每年对限额以上商业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按照销售(营业)额和实际入库税金总量及增速分别考核,遴选出前10家企业,授予“天长市商业零售、餐饮住宿业十强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以2010年为基数,对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增长部分(除地方教育费附加外)按50%予以等额奖励;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增长部分(除地方教育费附加外)按30%予以等额奖励。

第八条对在我市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自主经营面积在1万—2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九条对“以租代管”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鼓励推行经营模式改造,变分散个体经营为商场化集中管理模式。改造后自主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自主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个体经营大户转为法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提高对商业零售、餐饮住宿业的贷款比重,对新增限额以上企业贷款额度、户数等列入对金融机构年度单项考核,并加大考核权数。建立健全银政企沟通协调机制,有针对性地帮助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支持经市政府确认的担保机构为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加大政府采购、电力供应等支持力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内限额以上企业商品。电力供应趋紧时,优先保障限额以上企业用电。

第十二条建立商业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对限额以上企业,实行市领导联系帮扶。对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下餐饮住宿、商业零售企业,由所在镇(街)领导实行联系帮扶。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限额以上商业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动态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培育。

第十四条加快商业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无偿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发生重叠时,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奖励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