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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财政管理办法

街道财政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按照“依法理财,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街道每年的财政决算,明确各项支出的范围和渠道,科学安排各项资金的使用。

二、办事处下设财政所,具体负责街道日常财政、财务工作。

三、财政所工作人员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街道日常财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每月向主要领导报送财务报表等工作。

四、街道所有经费支出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其中重大的开支项目还须经街道班子研究决定,按照财务规定进行开支。

五、差旅费按规定标准及时报销,超出十天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处将发出催账通知。

六、街道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分管以及主管领导审批。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

七、机关物资的购买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并由两个人以上经办购买,财政所根据经办人员、办公室主任以及办事处主任签字后予以报销,不经同意购买,财务不予报销。

八、机动车维修须由车队长同意后并事先编制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予以维修。报销车辆维修费时应附修理厂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由街道主任审批后予以报销。

九、修缮项目应编制预算,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实施合同。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予以支付。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书,报街道主任审批后,财政所方可付工程尾款。

十、凡开具和取得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内容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十一、本规定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