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

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汉整领号文件精神,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面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发生的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建办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以下两种:

(一)警告;

(二)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处20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的;

(二)门前“三包”范围内有暴露垃圾的;

(三)不按规定摆放摊点的;

(四)不按规定停靠车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处50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将垃圾倾倒在垃圾桶内或指定地点的;

(二)建材乱堆乱放或占道的;

(三)乱搭檐棚的;

(四)违规建房的。

第七条本办法由镇城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