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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积金集中管理试行方法

房屋公积金集中管理试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国务院《房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市房屋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公积金归集管理。

“中心”下设的会计稽核科及其所属四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房屋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归集管理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中心”委托由市房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归集房屋公积金账户设立、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房屋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外省市单位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指职工系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中心”办事机构的审核文件,受托银行办理单位房屋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并同时为已设立房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未设立房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中心”办事机构的审核文件,受托银行办理职工房屋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八条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九条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房屋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一条职工房屋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房屋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构成。

第十二条单位为职工缴存房屋公积金的比例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个人缴存房屋公积金的比例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

单位为其缴存的房屋公积金部分最高比例可达到上年度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10%对年月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第十三条职工房屋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四条职工房屋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门公布2004年月工资标准为5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房屋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五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并及时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降低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也可以申请缓缴房屋公积金,缓缴房屋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以前年度房屋公积金的企业。

第十七条单位降低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房屋公积金。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房屋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房屋公积金。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房屋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办理房屋公积金缴存手续,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房屋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房屋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中心”受托银行开立的房屋公积金专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房屋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缴存房屋公积金。

第十九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房屋公积金的应到中心”办事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十条中心”为缴存房屋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房屋公积金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职工房屋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二)提高或降低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三)缓缴房屋公积金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本市房屋公积金的结算年度、房屋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年的月日至下年的月日。

第二十三条房屋公积金自存入职工房屋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房屋公积金本息。视为欠缴的职工房屋公积金。

第四章转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房屋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职工个人房屋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封存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房屋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二十八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房屋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职工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心”办事机构办理房屋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房屋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中心”办事机构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房屋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房屋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按时缴存房屋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房屋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房屋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根据《房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房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房屋公积金的由房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市房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