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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定程序;评定标准及方法;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附则;进行讲述。其中包括:表彰奖励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模式、提高我区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不收费、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承担评定政府质量奖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人员管理和开发、资源、过程管理、服务质量及成效、顾客满意程度及社会满意程度六部分内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办公室可从获得评审资格的评审员当中挑选若干成员、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区政府向获得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质量新城、品牌**”,表彰奖励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模式,提高我区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区实际,决定设立“**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为规范政府质量奖的推荐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定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不收费、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原则上每届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10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评定政府质量奖工作,办公室设在质监**分局。

第七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组建独立的评审组,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区政府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荐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八)获得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市、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标准为《**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人员管理和开发、资源、过程管理、服务质量及成效、顾客满意程度及社会满意程度六部分内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750分(含750分),按获奖数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

第十四条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每届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区政府和质监**分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次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办公室可从获得评审资格的评审员当中挑选若干成员,组建评审组,并指定组长,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将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区政府区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区政府和质监**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发文表彰,颁发证书。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向获得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参照《**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发[20**]27号)文件中获得名牌产品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经费和政府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由**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