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县政加快电网建构意见

县政加快电网建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支撑。为推动电力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健全全县电力网络体系,强化电力保障,现就加快“十二五”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要求,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家电网公司“加快电网发展,建设智能电网”机遇,开辟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切实优化电网建设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电力骨干项目建设,努力建成结构合理、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的电网体系。

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县电网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新建1座220千伏变电站、2座35千伏变电站、改造5座35千伏变电站,新建(含改造)35千伏及以上输配电线路170公里。形成以220千伏变电站为中心,35千伏变电站为骨架,110千伏变电站为枢纽的电力网络体系,布局优化、结构合理、联系紧密、城乡协调、安全可靠、国家电网与地方电网协调发展的输配电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电网规划衔接

相关单位要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能源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规划、交通规划、通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衔接配套,相关控制性详规中,应明确拟建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廊道选址。建立电网建设规划与地方总体规划对接的常态机制,城区应将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联合开展,融入一体。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在制订规划时要主动加强与电力部门的沟通,预留电网建设用地和线路廊道。因各种原因需对预留的电力项目用地和线路廊道进行调整的,应征求相关电力企业意见,并为电网建设重新预留用地。

(二)加快电网项目建设

对符合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县住建、国土、林业、环保、水务、交运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电网建设业主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经核准(批复)的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县重点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协助做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良好条件。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快资金筹措,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补偿等费用,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电力建设要积极采用高塔、同塔双回或多回、标配变电站等新技术,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加强电力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项目建设质量。

(三)加强电力通道及设施保护

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含专用光纤线路),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划出电力通道保护区。电力架空线保护区范围为架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边线延伸具体距离为:220千伏15米、35—110千伏10米、10千伏及以下5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范围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管协调工作,加强对变电站站址及输电线路走廊的保护,不得在保护区内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房屋或加高楼层,不得种植乔木,在线路杆塔保护区附近、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开挖取土、放炮。

(四)加强电网安全管理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电力企业为主体、用户积极配合的电力应急预警系统和电力抗灾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急救助等工作。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增强应对电网突发事故实战能力。电力企业要加强电网安全建设,强化日常维护管理,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营造关心电网建设、保护电力设施的浓厚氛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并严格监管各种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经信、发改、住建、财政、公安、交运、审计、安监、环保、林业、水务、国土、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电网规划和建设的日常督促和协调工作。县级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及时处理电网建设的相关事宜,并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减免电网建设有关行政性收费。电网建设项目涉及临时占道、道路挖掘或绿化带施工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有关费用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免交有关保证金。变电站、输电线路等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公路接口费、公路和河流跨越费、退耕还林树木砍伐办证费等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予以减免。

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及补偿工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按招商引资优惠价格执行。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和电杆杆基不征地,给予一次性补偿,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不征地,以实际面积计算补偿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赔偿等工作委托当地政府进行。新建变电站站址内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新建输电线路(含专用光纤线路)需跨越建筑物或邻近建筑物不满足安全距离规定需拆迁补偿、电网建设需占用统拆统建区域的用地及拆迁补偿,其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协调服务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各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大电网规划建设、征地拆迁、建设协调等工作力度,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制订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按权限审查或报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范制定涉及电网建设维护的相关收费标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全县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召开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受委托办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做好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搬迁和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等的许可,出具施工手续。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维护电网建设和电力生产正常秩序。县财政局负责电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及时划拨有关工作经费。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涉及交通基础设施的相关许可工作和施工手续办理。县水务局负责协助指导电网建设项目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县林业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涉及林地征占、林木采伐相关许可和出具林木采伐手续。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工作。县审计局负责电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电网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及安全评价等安全管理,牵头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各乡镇要积极协调配合,处理好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保证电网建设工程按期完工。供电公司负责制订县国家电网建设规划,向省电力公司和电业局争取项目和资金,实施电网项目建设,维护已建成电网设施,确保正常运行;支持地方小水电站建设,并为其提供相适应的支撑电源。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为电网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用地、环保、水保、林木砍伐等涉及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主动汇报,加强协调,争取尽快审批和核准。

(四)强化资金保障

坚持以电力企业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电网建设。供电公司要积极向省电力公司争取电网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鼓励重点企业及其它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专用电力设施。

(五)强化考核激励

对电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加强工作考核。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将加强电网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工作有力、项目推进快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促进全县电网建设工作加快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