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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实施意见

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设,加快城镇化步伐,引导农村富余人口加快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全面推进我县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市政发〔〕62号)精神,经县政府第届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县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降低城镇落户的准入门槛,特别是县城和重点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连续的工作,并且已签订劳动合同为基本条件,建立居住地登记户口管理制度,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促进我县城乡统筹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采取自愿原则;

(二)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三)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住制度;

(四)以鼓励在我县县城、重点中心镇落户为主;

(五)其他政策性项目的农村居民转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定条件

(一)凡申请在我县落户的以下农村居民,须在我县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可办理进城落户手续。主要包括:

1.在我县连续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租住房应有合法租住合同)的本县农村居民;

2.在我县兴办企业3年以上且依法纳税的外地农村居民;

3.在我县县城或重点中心镇购买商品房的本县农村居民;

4.在我县县城或重点中心镇有固定住所(购商品房或租住房3年以上)及合法稳定收入的外地农村居民;

5.夫妻一方属我县非农业户口且有固定住房的,可申请另一方农村居民及其子女办理进城落户手续;

6.我县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村居民;

7.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或拥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外地农村居民;

8.因政府按照相关政策统一征用土地的失地农民;

9.在城镇自主创业、经本人申请出让宅基地及承包地的农村居民;

10.入伍前为农业户口的复转军人,现为农村居民的;

11.在我县县城或重点中心镇有固定住房且符合投靠条件的外地居民。

(二)凡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本人及举家均可自愿迁入城市落户。

(三)所有按照本政策落户的人员,户口3年内不得在县内迁移。

四、鼓励政策

(一)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家庭内未分配承包地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城市教育、医疗、就业等城镇居民政策待遇。其余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市居住制度,不享受城镇居民政策待遇。

(二)我县的农村居民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我县统一使用,由县政府按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以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县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政策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三)对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迁入地和迁出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按照居民制度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以及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对在迁出地已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按照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现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衔接。

(五)按照居民制度落户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相关的就业扶持和就业优惠政策,县人社部门要根据这部分群体的培训意愿,积极组织具备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为其提供免费职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等,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为其提供各项免费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帮助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组织机构和要求

(一)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城乡统筹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协调领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并制订实施办法。

(二)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县公安局负责制订城镇居住和城镇居民户口办理和管理办法,并指导督促各派出所具体办理;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在城镇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建筑物处置和补贴资金保障等具体实施办法;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制订在城镇落户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地的流转办法和资金补贴具体办法;县人社局负责制订在城镇落户农村居民参加免费培训及相关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

(三)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