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陇南市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村干部,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第三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帐户,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业务经办和基金分开管理的运行机制,业务由县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四条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村干部的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工作。并将经办人名单报县委组织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便于业务联系和工作衔接。若乡镇业务经办人员变动后,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补充人员,移交有关经办业务和手续,保证此项工作长期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乡镇要负责将本辖区内的现任村干部名单、任命文件、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后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进行身份认定,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认定意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由社保经办机构给参保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

第六条村干部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相关职务时,乡镇要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县委组织部或民政局办理村干部变更登记手续,由组织部或民政局以正式函件通知县财政局和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停止财政补贴和个人帐户记载工作。

第七条对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离任村干部,乡镇要及时将任职变动文件报县委组织部或民政局审定,并加注意见后,在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退休后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村干部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的退付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负责及时上报有关证明资料后,县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个人帐户余额退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第三章费用筹集

第九条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实行按年缴费,每人年缴费总额不低于1200元,其中: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各级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第十条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每年为我县每村补助2000元;市财政每村每年补助2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村干部上半年任职的,当年7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下半年任职的,次年1月1日享受政府补贴。

村干部上半年离任的,当年7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下半年离任的,次年1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

第四章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年1月1日起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记账利率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新增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村干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离职、辞职或被撤职、免职且不满60周岁的,停止政府补贴。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未开展的,可按规定选择一次性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

第十六条村干部参保缴费期间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拘押、服刑的,停止政府补贴,个人帐户封存。服刑期满后,可继续选择参加相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原个人帐户可转移接续,也可按规定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后,村干部参保缴费不满3年,年满60周岁,且已离任的,在我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未实施前,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缴费满3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计发养老金。

第十八条村干部年满60周岁仍在任的,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继续补贴相应部分,从离任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基金征缴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由村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基金利息等组成,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逐级汇缴制度。县级财政专户将本县上解资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在每年十二月十日之前,负责将本乡镇村干部个人缴费部分收缴完毕后,及时将收缴的基金交纳到县财政指定的专户,并将交费凭证报县社保经办机构,便于及时对帐和记载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村干部养老金发放,实行逐级下拨制度。县级社会保险机构将本县养老金支出预算汇总后上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市级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专户再将资金拨付县级财政专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同级财政专户申请资金,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收益不低于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账利率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运营,以保值增值。投资运营的收益记入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财政和民政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十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负责经办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执行陇南市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好政府补贴的筹集、村干部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解缴以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组织和民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身份的认定。

第三十条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负责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指导乡镇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第三十一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养老保险费和待遇享受人员的认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社保机构建设,确保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业务经办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因上报参保人员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或虚报,造成上访或引发矛盾纠纷的,由所在乡镇负责外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因村干部变动,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财政补贴资金多补、个人帐户记载出现错误的,由乡镇负责追回多补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村干部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